关于2000年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22 点击数: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功能,推动公积金制度的发展,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山西银监局相关文件精神,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从3月1日起对2000年后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因不了解公积金提取政策而错过办理时限未提取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公积金提取。

提取条件:2000年1月1日之后取得太原市房屋所有权证,且未办理过公积金提取的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

提取额度: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买该房屋的实际支出金额。

提取凭证: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发票或收据、提取职工身份证(配偶提取需提取婚姻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或同一户籍户口簿)、提取申请书。

办理时间:2011年3月1日——6月20日,之后不再办理。

本次办理提取的房产信息将自动录入公积金查询系统。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等部门关于限制二套房购买的文件精神,此后凡公积金查询系统显示已办理提取的房产信息,将作为首套房的购房认定。公积金系统显示已办理过提取业务的缴存账户,此后,再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将视作购买二套住房,实行购房贷款首付比例50%,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贷款利率的1.1倍的政策。

计划财务处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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