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遵照执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1-10-13 点击数:

院属各单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1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同时将个税税率由原来的9级计算标准修改为7级标准。

现将新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要求和计算方法等公至网上,具体计算办法见附件。望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详细内容,为我院今后做好个税的计算和缴纳做好准备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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