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3-10-28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范学院收费行为,维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学生正常的教学及学习生活,根据《山西省物价局、山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性收费是指学院在正常教学之外,为在校学生提供的非教学服务,而取得的合理性收费。主要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费、计算机等级考试费、英语等级考试费、上机(网)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不得变相或强迫学生接受服务,严禁只收费不服务。

第三条 代收费是指为方便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在自愿的前提下,学院可以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相关的费用。代收费项目主要包括:教材费、体检费、军训费、校服费、专业服装费、学生公寓床上用品费、医疗保险费等。项目服务部门和计财处对代收费金额必须依据实际情况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收费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基本规定和成本补偿原则。

章 收费收入和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

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均由学院计财处负责收取,依据相关规定核算和上缴。

计财处负责全院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学院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统一使用山西省财政厅印制的“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由计财处依据要求统一到省财政厅购买。

学院收费部门只能是计财处。对于一些专项收费或代收代缴费,计财处也可委托有关部门收取。未经授权,任何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收取。

章 收费立项管理

第八条 学院拟收费的部门应在确定收费日的两个月前,向学院提出拟收费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必须载明:拟收费项目、对象、标准和收费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成本核算的论证报告),开展范围、结算方式、结算时间等。书面申请报送计财处。

学院各类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国家有具体规定的,按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执行;国家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上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备案的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 学院的服务性收费、代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必须公示,自觉接受学生、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 本办法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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