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住房公积金贷款热点问题解答

作者:admin 时间:2019-06-19 点击数:

根据我中心12329客服中心统计和反馈,近期缴存职工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的十三个业务类型咨询和反映较为集中,为使广大缴存职工进一步了解和理解相关政策及出台背景,现做如下解释说明。

一、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担保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必须提供担保。目前我中心有五种贷款担保方式,分别为房产抵押、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质押担保和自然人联保加住房公积金质押。缴存职工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我中心推出的五种担保方式中选取一种办理贷款。

二、关于公积金贷款担保人条件

缴存职工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的,为了确保担保有效、资金安全,我中心对于保证人有一定要求。

保证人中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它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各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须在我中心信息系统内正常缴存;在保证期间各保证人自愿冻结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各保证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合计不得低于借款人借款总额的10%;各保证人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得少于5年。

2009年,我中心下发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公积金【2009】27号),规定“采取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的,保证人需具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代偿能力”;同年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09】21号),对保证人做出了明确规定,要求“保证人所在单位为太原地区行政事业单位”。

2012年,我中心下发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操作细则》(并公积金【2012】63号),将保证人条件放宽为“行政事业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

2015年,我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5】15号),进一步放宽了保证人条件,要求“至少有一名保证人须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职职工,另一名保证人为其他类型单位的,保证人及其单位必须在中心信息系统内连续足额缴存三年以上”。

综上,为了确保担保有效同时方便缴存职工办事,我中心一直以来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保证人条件进行调整,下一步在条件成熟时我们也将进一步放宽保证人条件。

三、关于担保人替换问题

根据《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保证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或办妥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不能解除担保人的阶段性保证。故在保证人提供保证期间,除结清贷款、办理抵押或保证人死亡外,不可以替换担保人。

四、关于商贷压力大,希望恢复商转公政策

2018年8月,我中心根据上级部门文件,出台并向社会公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其中规定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并于2018年9月30日后申请了商业贷款的,不能申请商转公贷款或部分商转公贷款。停止商转公贷款是为了让职工购房时直接办理公积金贷款,而不必多次往返银行和公积金中心多次办理贷款手续。

为了避免给正在办理商贷的购房职工带来不便,我中心提前近1个半月于8月16日就向社会全文公布了政策调整相关事宜,提前告知购买住房时需要直接申请公积金贷款,该项政策暂时不会调整。虽然停止了新增商业贷款的商转公业务办理,但是在2018年9月30日前已经办理了商业贷款的存量商贷职工仍然可以办理商转公贷款。

五、关于部分商转公的签约银行能否增加

我中心新增“部分商转公”品种以来,经协调联系,已陆续有中国银行等14家银行和我中心签署了《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部分转换住房公积金贷款合作协议》。银行签约名单已在我中心官网公布,后续新增签约银行名单缴存职工可继续关注我中心官网了解。

六、关于异地购房为何不可以在太原市申请公积金贷款

为落实上级有关规定,我中心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并公积金【2018】47号),规定自2018年8月16日起停止受理本地缴存职工在缴存地行政辖区范围外购买住房的贷款申请。

我中心不办理异地购房贷款并非异地购房不能申请贷款,缴存职工可在公积金开户分理处开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到所购买住房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异地贷款。

七、关于公积金账户余额如何直接抵扣房贷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以后,可通过手机APP申请办理按月冲还贷业务,使用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偿还贷款。

八、关于铁路公积金缴存职工在中心办理贷款后提前还款业务不能办理

根据市政府与太原铁路局签署的《移交协议》,铁路分中心财务实行独立核算。铁路分中心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我中心本部办理贷款或我中心本部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铁路分中心办理贷款并正常偿还一年后,可到贷款发放分理处前台使用还款卡办理提前还本、提前结清业务。目前我们正在积极研究使用公积金还款的相关事宜,完成后会及时向社会公布。

九、关于贷款发放时间较长的原因

因需求旺盛导致住房公积金长期高位运行,自2017年3月起,我中心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实行个人贷款轮候发放制。

个人贷款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等流程仍按原规定时限办理,贷款发放按贷款担保手续办理完毕并收到日期先后排序轮候,同日收到的按贷款合同号先后顺序排序轮候。各分理处会在办事大厅醒目位置公布每月轮候情况。

十、关于贷款存档资料外借的问题

根据我中心档案管理规定,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后,重要贷款档案不得外借。若借款人遇孩子上学需办理户籍落户、办理不动产权证等情况,可由承贷部门提供盖章复印件办理。

十一、关于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费用问题

缴存职工采取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我中心不向借款人收取包括贷款保证金在内的任何费用。另外,我中心没有和任何社会中介合作开展公积金贷款代办或其他服务。

十二、关于投诉开发商不支持职工办理公积金贷款

为了维护缴存职工权益,根据住建部等四部委下发的《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2018年5月16日,我中心、市住建委、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和市国土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 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根据《实施方案》,我中心在全市开展了专项整治活动。若缴存职工了解到有开发企业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可向我中心稽查队进行反映(6851657),我们将对其进行约谈要求立即整改。

十三、关于因开发商原因网签合同有涂改,办理贷款出现问题

缴存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时,提供的网签合同原件不能发生涂改。若有涂改,可到政务大厅合同备案科申请更换网签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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