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升财务治理能力和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108号)、《高校财务制度》(财教〔2022〕128号)、《政府会计制度》(财政部〔2017〕25号)等国家有关法律制度,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学院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实施科学化、精细化、专业化管理,推动“阳光”财务。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报告和财务报告,真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财务状况和运行情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全面实施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使用学院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规范校内经济秩序,防范财务风险;发挥基础保障和引导调控作用,提高质量效益,为学院内涵发展提供财务保障。

第四条 学院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院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七条 财务部作为学院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分管院长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财务工作。

第八条 学院内非独立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设置的财务机构,应当作为学院的二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应当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并接受学院一级财务机构的统一领导、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学院财务部应当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工作岗位相适应的专业能力。财会人员的调入、调出、考核、奖惩、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应当由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财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 财务部的人员数量,应当根据在校生人数和收支规模,以及财务工作的需要,足额配置。

第十条 财会人员的任用实行回避制度。学院领导、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从事本单位的会计和出纳工作。

第十一条 学院应当全面推进财务信息化工作。建立财务信息基础数据库,逐步实现会计核算、教育收费、学生资助、资产管理、校园一卡通等系统与相关管理信息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的衔接共享,促进学院资源计划管理。

第三章 预算决算管理

第十二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学院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三条 国家对学院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和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学院改革要求、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院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第十四条 学院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十五条 学院预算分为上报山西省财政厅部门预算和学院二级预算。

部门预算由财务部根据山西省财政厅要求和学院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测算)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审核汇总报省财政厅。

二级预算由财务部根据省财政厅下达的部门预算控制数,按学院年度中心工作和项目安排,结合学院各部门、单位预算计划情况,进一步细化收入支出后,提出二级预算草案,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学院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六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部门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学院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院二级预算一经确定原则上不予调剂和增加,若有特殊情况需要调剂和增加的,须经院长办公会、党委会批准。

第十七条 学院决算是指学院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八条 学院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草案,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绩效考评机制,对资金进行全程绩效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对绩效评价结果优秀的部门、单位,予以奖励;对绩效评价结果差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或处罚。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二十二条 学院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包括:

1.财政教育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教育拨款。

2.财政科研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科研拨款。

3.财政其他拨款,即学院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本条上述拨款范围以外的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育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学历和非学历教育向学生个人或者单位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考试考务费、培训费和其他教育事业收入。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教育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院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教育事业收入。

2.科研事业收入,指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研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进行科技咨询等取得的收入。科研事业收入不包括按照部门预算隶属关系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学院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学院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等。

第二十三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应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财务部不予管理和核算,并由审计、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予以查处。学院各项收入由财务部或经财务部授权的人员收取,未经授权不得自行收取任何费用。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二十四条 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部门、单位不得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学院所有的票据(包括税务发票和财政票据)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财务部按照国家规定领购、登记、保管和使用合法的票据,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领购、买卖、代开、转借、自制和销毁票据。

第二十五条 学院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七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学院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项目支出,是指学院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学院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八条 学院各项支出应全部纳入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未纳入预算项目库的项目一律不得安排预算。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部拒绝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院应当加强支出管理,厉行节约,不得虚列虚报。学院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结合实际情况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学院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教学、科研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成本核算。成本核算的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发布的《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学院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三十四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院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学院应当加强非财政拨款结余的管理,盘活存量,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非财政拨款结余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四十条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学生奖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一)职工福利基金,是指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照事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事业支出的相关科目中列支,用于学费减免、勤工助学、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的资金。

(三)其他专用基金,是指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包括留本基金等。

第四十一条 学院应当将专用基金纳入预算管理,结合实际需要按照规定提取,保持合理规模,提高使用效益。专用基金余额较多的,应当降低提取比例或者暂停提取;确需调整用途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十二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院财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制

第四十三条 专用基金应专款专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和范围使用,由财务部单独核算。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四十五条 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学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应当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依照国务院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目录执行。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学院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学院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五)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有利于事业发展和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学院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学院应当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六)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学院财务部和资产管理科代表学院统一管理全院资产,对学院和上级主管部门负责,财务部负责管理流动资产中的货币形态资产(不含存货),资产管理科负责财务部管理资产以外的所有资产。财务部应加强以下货币形态资产管理:

(一)建立健全现金、零余额账户和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经管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办法》办理现金及各种存款的结算。

(二)加强银行账户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根据资金管理需要开立银行账户,因特殊原因确需新增银行账户的,由财务部报财政和教育厅审批后方能办理。

(三)加强应收及预付款管理。应收及预付款项是学院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而形成的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院对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学院各部门负责人对应收及预付款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应及时督促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财务部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应收及预付款项的监控,防止长期挂账,一年至少集中清理一次。对院内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长期挂账或逾期的借款,财务部可从借款人个人收入中扣回。

(四)建立应收及预付款项的坏账核销制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符合核销条件的,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因个人原因造成损失的,由借款人个人归还。

第四十七条 学院财务部根据国家规定,建立学院资产总账,资产管理科按照职责建立资产明细账和卡片台账。

第四十八条 资产管理科应按规定按月提取折旧,在次月的3日前报送财务部。

第四十九条 资产管理科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并将对账结果及时报财务部,财务部根据资产盘盈盘亏情况,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五十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暂存款项包括预收账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偿还。

第五十三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预警和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如实反映依法举借债务情况,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替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或者提供担保,严禁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院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及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五十五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院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五十六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五十七条  学院根据实际需要,逐步细化成本核算,开展学院和专业教育总成本、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科研活动成本的核算应当细化到科研项目。

第五十八条  学院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具体指引——高等学校》(财会[2022]26号),制定具体成本核算管理办法、对内成本报表格式等,规范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五十九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的规定办理财务清算。

第六十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成立财务清算工作小组,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以及清算财务报告,全面反映学院的财务状况和清算损益,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和负债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六十一条  学院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和负债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 学院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全部资产和负债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 学院撤销,全部资产和负债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 学院合并,全部资产和负债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 学院分立,全部资产和负债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学院,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二章 报告和分析

第六十二条  学院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告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决算报告。学院应当为相关使用者提供满足需要的管理会计报告。

学院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三条 财务报告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一定时期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四条  财务报告由财务报表和财务分析两部分组成。财务报表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财务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财务状况分析、运行情况分析和财务管理情况等。

财务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财务风险管理、财务运行能力、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五条 决算报告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编制,综合反映学院年度预算收支执行结果等信息。

第六十六条  决算报告由决算报表和决算分析两部分组成。决算报表主要包括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决算分析的内容主要包括收支预算执行分析、资金使用效益分析和机构人员情况等。

决算分析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分析指标,主要包括但不限于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资金使用效益、收支结构、结转结余情况等方面的指标。

第六十七条  管理会计报告主要以提供决策和管理支持为目标,根据相关使用者的需要编制,反映学院绩效管理、成本管理、内部控制、国有资产管理等情况。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六十八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执行的规范性、合理性、有效性;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专用基金的管理情况;

(五)资产管理的安全性、规范性、有效性;

(六)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七) 其他重要事项,包括对附属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等。

第六十九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七十条 学院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按规定编制和报送内部控制报告。

第七十一条  学院应当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由学院财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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