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教务处 时间:2017-03-30 点击数: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院校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晋政办发【2015】7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5〕22号)精神,加强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大批支撑我省转型发展、创新发展的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一)建设一支数量适宜、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素质优良,既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能够胜任专业理论课教学任务,又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及精湛的职业技能、能够胜任实习指导和传技带徒任务的“双师型”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提高职业院校人才培养质量提供重要保障。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要坚持以创新用人体制机制为主导,坚持培养与引进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完善政策制度,又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进一步扩大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吸引更多高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从教。

(二)到2020年,全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占专业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的比例达到60%以上,其中,国家示范骨干学校和重点学校达到85%以上,省级示范和重点学校达到75%以上,职业院校教师队伍结构明显改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

二、改革职业院校教师编制管理办法

(三)依据国家规定的职业院校生师比标准,按照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实际规模(含非全日制学籍学生和职业培训学生折合而成的全日制学生),在各级事业编制总量内,职业院校编制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每3-5年重新核定一次。

(四)核定后的职业院校教师编制总额,只作为职业院校聘用专职教师确定人事关系和聘用兼职教师数量限额的依据,不作为财政拨付职业院校教师人头经费的依据。

(五)职业院校教师按规定应享受的薪酬待遇等所需经费,原则上从职业院校生均经费中解决。中等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政策未实施之前,暂按现行政策过渡。各级政府及学校举办单位还应设立购买社会服务等项目专项经费,保障职业院校教职工薪酬待遇。

三、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招聘和管理制度

(六)职业院校公共基础课教师和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实行分类招聘、分类管理。专业课教师的招聘、日常教学考核以及职务晋升要以企业任职经历、一线实践经验、职业技能水平、技术服务成果以及实际教学效果作为主要依据。分类招聘、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七)支持职业院校在经核定的教师编制总额内,根据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和职业院校教学特点,按照校内民主程序自主确定本院校专职专业课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岗位标准和聘用条件,报相关部门备案后实施。

(八)企业人员、社会能工巧匠以及自由职业者,凡符合职业院校招聘条件、经公开招聘程序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到职业院校担任专职教师,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都要按规定积极为其办理人员聘用手续和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四、扩大职业院校用人自主权

(九)职业院校可设立一定比例的流动岗位,吸引企业及社会高技能人才担任兼职教师。兼职教师的聘用和管理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师〔2012〕14号)执行。

(十)职业院校可在核定教师编制总额内,根据技能人才培养的实际需要设置一定数量的校内特聘岗位,如“特聘教授”“特聘技师”等,其职级待遇由院校根据受聘者的实际贡献,参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

(十一)支持职业院校对聘用的兼职教师与专职教师实行同工同酬,并按规定合理确定社会保障待遇。对于关键岗位或有特殊贡献的兼职教师,职业院校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高于专职教师的薪酬待遇。

(十二)职业院校可使用办学经费及合法的办学收入,对聘用的兼职教师,参照相关规定自主确定劳务补助或讲课津贴。

(十三)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院校参照国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障制度,为所聘兼职教师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五、落实职业院校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

(十四)认真落实职业院校教师5年一周期的全员培训制度,鼓励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建立教师实践基地,实行新进专业教师“先实践、后上岗”制度,专业教师每2年企业实践的时间累计不得少于2个月。

(十五)鼓励教师参加行业协会组织或到企业兼职,主持或参与企业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新技术应用等项目,教师到企业兼职的业绩可纳入教师教学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结果。

六、完善职业院校教师资格认定和职务评聘办法

(十六)高等职业院校聘用的兼职教师,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允许其申请认定高等职业院校教师资格。

(十七)完善职业院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办法,单独组建职业院校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把中、高等职业院校教师纳入统一评审范围。探索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合理确定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申报参评教师职务(职称)的比例结构,把具备“双师”素质要素列为专业课教师申报参评相应教师职务(职称)的重要条件,鼓励教师向专业化发展。

(十八)职业院校具有相应专业工程技术专业技术职务的新聘专兼职教师,可按规定申报参评职业院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鼓励职业院校教师根据开展校企合作需要,申报参评合作企业岗位需要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鼓励职业院校专业教师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各类职业资格考评。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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