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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站学生管理办法
时间:2018-10-09    来源:继续教育部    作者:

发表时间:2018-10-09 13:55:44 作者:继续教育部 来源:[原创]继续教育部

为加强成人教育的管理工作,保证函授站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育质量,根据主校要求,结合山西函授站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函授生必须参加全国成人统一招生考试,经主校录取并发给录取通知书后,方能入学。

第二条已被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函授站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到者,须持有关证明向函授站班主任请假,可委托他人交相关报到资料。对开学两周内不请假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应交齐报到,经函授站和主校复查,资料不全者,及时上交补充资料;不符合录取条件者,取消其学籍。因学生上交资料延迟而影响注册的责任自负。新生报到一个月内,因不符合录取条件导致无法注册的,我部全额退还收取的费用。因学员刻意隐瞒或对录取资料造假导致取消学籍或因故中途退学者,学费按教育厅和主校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第四条新生入学后将进行入学教育,内容包括:政治思想教育、函授站规章制度、学生管理、专业介绍等。

第五条对已注册的学生,根据主校要求建立学生档案、学生登记表、各科成绩表、奖惩记录、毕业生登记表等档案材料,所有档案材料一式两份,主校一份、函授站留存一份。学生毕业,主校整理毕业档案材料转交给我部,加盖函授站公章后移交至学员所在单位,学员不得私自拆封档案。

二、成绩考核

第六条成绩考核是检验学生学习成绩的一种方法。函授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的考核。学生成绩记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七条各门课程的考核根据教学大纲要求以考试或考查的方式进行,考试按百分制记分,跨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记载。学生成绩由函授站根据主校要求统一管理。

第八条学生必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教学实习、实验。凡在学习过程中,一门课程的作业、实验或实习未达到规定要求量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考试。在补交作业和补做实验后,经批准方可参加补考。凡面授期间每门课程缺课(含病事假)二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试,学员随同下一届重修该课程。

第九条学生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考试时,必须向主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病假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申请缓考。

第十条考试成绩不及格、缓考、重修的学生和下一届本专业学员同时考试。

三、升级和留级

第十一条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二条函授生无论因何种原因,有缺考课程的须和下一届同时上课,重修该课程,毕业前完成指定课程的正常毕业;毕业前没有完成指定课程考试的,应予留级,并转入同层次、同专业低年级。重修期间函授学生不再交相应费用。

四、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三条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学习,一般不得转专业,如报考科类相同,由学员提出申请,报主校批准后方可转专业。

第十四条学生因故拟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与转入院校联系,经主校报所在省教育厅批准后,再由函授站出具转学证明,办理正式转学手续。

第十五条学生转专业、转学,一年级以下的学生允许转入、转出我院。二年级以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

第十六条经主校同意转学或转专业后,编入本校相应专业学习。按专业教学计划所缺的课程,必须补学,并取得相应的考试成绩。

五、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故需要休学,须持有关单位证明,本人提出申请,经主校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连续休学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八条学生休学期满,由本人向我部提出复学申请(因病休学者,须由县以上医院证明其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学习),经主校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九条学生复学后,编入专业相应班级学习。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作退学处理:

(1)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

(2)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未要求继续休学者;

(3)因故不宜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一条学生退学,按教育厅和主校要求退还相应学费,不再保留学籍。退学的学生,主校均不再办理复学手续。

六、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二条面授期间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必须登记考勤,函授生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学生考勤由函授站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共同负责,缺勤三分之一的,不允许参加本门课程的考试。

第二十三条学生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持正当手续,病假要有县(包括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事假要有单位证明。请假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一天以上者,需经函授站站长批准,请假期满应及时销假。

七、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四条根据主校相关规定,对于整个学习过程中能做到上满所有课程,成绩达到优秀、关心集体,毕业时评为优秀学生,给予奖励。评选工作每学年或每届进行一次。

第二十五条学生在籍期间,不遵守纪律,违反规章制度,扰乱社会治安或触犯国家法律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须经函授站站长同意、报主管院领导同意,报主校批准、主校所在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学生的奖励或处分决定书,由学院送交本人签字,材料存入学生档案,同时报主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八、毕业、结业

第二十七条学生在籍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成绩全部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学校授予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八条学生在籍期间,学完教学计划设置的全部课程,完成各个教学环节,但有课程成绩不及格,不达毕业条件者,发给结业证书。

九、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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