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务人员违纪处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2-11-03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加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管理,保证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从事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考务工作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依据本办法对考务工作人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四条 处理违纪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规范、适用规定准确。

第五条 考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应当终止其考务工作,视情况在全校予以通报。

1、使用非法手段帮助不具备报名条件的人员获得考试资格的。

2、严重不负责任, 不能正常履行考务职责的。

3、组织、帮助或参与考生作弊的。

4、考试期间擅自将考生试卷(或工件)带出或传出考场的。

5、外传、截留、窃取、擅自拆开未启封试卷的。

6、泄露试题内容的。

7、偷换、涂改试卷或者私自更改考生成绩的。

8、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其他私利的。

9、对考生进行报复或者故意诬陷查证属实的。

10、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 按本办法处理的违纪行为,应当在依法处理的同时进行记录。有关证明材料,应当由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中心存档备查。

第七条 受处理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单位纪检监察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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