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评人员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4-11-17 点击数:

第一条 为保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质量,实现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是指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担任考核评判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

第四条 考评人员的任职条件

1.考评员应当具有高级以上职业资格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资格,并了解熟悉本职业(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以及具有较丰富的考评工作经验;高级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具有丰富的考评经验,并取得考评员资格一年以上。

2.考评人员需经过必要的培训,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自觉遵守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4.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第五条 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考核认证制度。按照考评人员任职条件要求,由鉴定所推荐申报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经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印制的考评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 考评人员的聘任和使用

1.考评人员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管理使用,鉴定所代为进行日常管理。

2.鉴定所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时,所需考评人员由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派遣。

3.山西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选派考评人员参与其他单位鉴定工作,鉴定所应予以支持并提供便利条件。

第七条 鉴定所建立考评人员档案,详细记载本单位考评人员基本情况和联系方式,便于调配和管理。

第八条 考评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出现不负责任、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省中心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考评人员资格。

第九条 按省/市中心要求,对由省/市中心选派的考评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反馈到省/市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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