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阅书刊丢失、超期、污损处理规定

2021-11-30 

一、丢失书刊处理规定

读者丢失书刊后,应尽快向图书借阅室或期刊阅览室报告,尽量赔原书刊,如无法赔偿原书刊,则视丢失书刊的情况按以下条款赔偿。

1、特藏书、线装书、孤本书等珍贵书,按原价的20倍或有关评估价值赔偿。

2、一般书,1985年以前出版的书,按原价的15倍赔偿;1985年至1990年出版的书,按原价的10倍赔偿;1990年以后出版的书,按原价的5倍赔偿。

3、多卷书丢失分册之一,以全套书平均单价的10倍赔偿。有的虽为多卷书,但各卷独立成册的按原价的5倍赔偿。

4、丢失期刊赔偿标准:当年出版的期刊,丢失一期按全年各期之和赔款。合订本期刊,按出版时间计算,参照一般图书的赔款倍率计赔,另加收装订费。

二、超期处理规定

1、凡超期者必须立即将书还回,并停止借书权限3个月。

2、丢失书刊除按规定赔偿外,如已超期,仍按上述规定处理。

三、污损书刊处理规定

1、撕毁或严重污损书刊,不能使用的,按照丢失书刊规定处理,并通知所在单位(部门)、系。

2、轻微污损、勾划、批注的书刊,还能使用的,要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

3、损毁或破坏条形码,要批评教育,并责令写出书面检讨。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图书馆借阅书刊丢失、超期、污损处理规定》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