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5-06-23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国家助学金的管理,保证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进行,激励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山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晋财教[2007]14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奖励标准平均为每人每年3000元。

第三条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学院全日制高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高职学生是经省教育厅批准被学院正式录取的高中起点、对口升学的学生;经生源地批准正式录取的初中起点五年制学生前三年为中职学生,后二年为高职学生。

第五条学院设立国家助学金评审机构: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根据国家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组织国家助学金的申报、宣传、评审、报送、等工作;计划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金的发放。

第八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无违纪违法行为;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积极参加学院及系组织的各项活动,关心集体,团结同学;

(五) 在校期间生活俭朴,经学校确认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六)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七) 有参评当年填写完整真实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

第九条国家助学金分为三档:其中一等占国家划拨学院名额的20%,二等占国家划拨学院名额的60%,三等占国家划拨学院名额的20%。

第十条评选时间和程序

(一) 国家助学金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二) 每年9月30日之前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

(三)10月8—12日各系根据申请学生在校表现,组织进行班级民主评选,各系在系国家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确定符合条件的推荐学生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同时将公示地点上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处)将与计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检查。

(四) 公示无异议后,各系组织初审通过学生统一填写《学院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并附初审通过学生当年《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和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说明,于10月20日前将评选结果及公示意见上报学生工作部。

(五) 学生工作部根据各系上报的初选名单在10月25日前统一进行审核,确定受助名单,并在校园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组和学院审定。

(六) 学院在每年10月31日前将评审结果上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十一条学院在收到上级部门拨付的当年国家助学金后,每年按10个月发放,计划财务处将资助款直接打入学生银行卡。

第十二条在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并全额追回资助资金:

(一) 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它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二) 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三) 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保留学籍、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

(四) 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受助者。

(五) 其它应当取消受助资格的情形。

第二章 附则

第十四条本细则在执行中如有与国家或省级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或省级政策为准。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学院通过之日起生效。此细则生效后,以往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细则废止。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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