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考勤与请销假规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学生考勤与请销假规定

1、考勤是指每天对学生的上课、自习、实习、实验、劳动、军训、出操、集会等活动的出缺席情况进行记载。内容为到课、迟到、早退、病假、事假、旷到等六项。

2、考勤工作由班级学习委员和体育委员或课堂班长分项负责进行。逢单周周一各班班长进行汇总并填写考勤表(班主任审核签字)报所在系,各系于单周周二报学生处。

3、迟到、早退。不按进入教学地点和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视为迟到;未到结束时提前离场的为早退。

累计迟到、早退四次以旷课1学时计,在班内进行批评教育,累计七次按旷课2学时计,给予通报批评。

4、旷课。学生未请假或虽请假未批准或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缺课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各项活动,视为旷课。

5、凡在学院就读的全日制学生,开学时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校;在校学习期间因病因事不能上课或不能参加学校、系、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均应按本规定履行请假手续。学生请假一律用《请假登记册》。

6、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填写,注明请假原因,并附必要的证明,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须委托他人及时代为请假,返校后出具有关证明销假。

7、学生请假在1日之内者,由班主任核准;2日之内的由班主任签署意见,所在系主任核准;10日之内的由班主任、所在系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学生处负责人核准;10日以上者由班主任、所在系主任、学生处负责人分别签署意见后,由院长或主管院长核准。

8、学生上课时,因病、因事不能上课,须向任课老师请假。自习课可由班主任批准。

9、零星请假与整日请假或请假累计超过一学期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按学院成绩考核有关规定办理。

10、周五和周日晚自习和节假日前后学生请假,不论时间长短,都必须在班主任、所在系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学生处负责人核准。

11、班主任准假和签署意见批准的学生数每天不得超过本班学生数的5%,一周累计不得超过本班学生数的10%。班主任和各系不得对同一个学生连续批假。

12、学生在学期终了,因病因事不能参加考试者,应由班主任、所在系主任分别签署意见后,学生处审核,到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其补考按学院学生成绩考核规定办理。

13、假期已满应按时返校上课,并向班主任销假。逾期不销假者,按旷课处理。仍需继续请假者,应按请假程序办理续假手续。

14、凡请假或续假是采用通讯方式的,批准时间以邮戳或接话时间算起,在此之前所缺课时或考试为旷课或旷考。通讯方式请假、续假批准与否,学校不通知本人。

15、周六早七时方可离校,周日晚六时前返校。节假日离校返校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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