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admin 时间:2011-03-06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家教育部下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山西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学生包括在我院正式注册并参加正常学习活动的高职学生、普通中专学生。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院对违纪学生作出行政处分的同时,相应削减或取消奖学金、助、贷学金或降低贷学金等级或给予其它经济处罚。

第三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校纪处分。

第四条 学生不得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不得泄漏国家秘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院的管理秩序,从事破坏安定团结的活动;

(二)张贴、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它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

(三)组织、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其它行为;

(五)组织参与邪教、封建迷信活动;

(六)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

(七)泄漏国家秘密。

第五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和按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外,学校还应给予下列处分:

(一)一次作案且总价值不满500元,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二)多次作案或总价值在500元以上(含)者,或影响较坏、情节恶劣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给予记过处分。

(四)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者比照以上规定从重处理。

(五)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社会危害者,给开除学籍处分。

(七)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者等,与作案者同论。

(八)不当占有遗失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对知情不报和作伪证者,经调查核实,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十)伪造、涂改、转借证件或材料,或假冒身份实施欺骗行为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现其情节,给予以下处理:

(一)由于过失损坏公、私财物,除予以经济赔偿或罚款外,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0元以上者(含500元),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损坏文物古迹者,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在公物、建筑物上刻画、乱涂乱写者,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四)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除赔偿外,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五)破坏校园绿化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六)乱接电线或电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第七条 以各种方式组织或参与赌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学生在校期间不允许打麻将,一旦发现,立即予以没收,并通报批评。

(二)凡用麻将、扑克以及其它任何方式和手段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物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围观赌博或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组织赌博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引发事端或激化矛盾,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组织、策划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故意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恶化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在打架过程中持械伤人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直接或间接伙同校外人员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因打架斗殴导致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者,除受到相应纪律处分外,还应向受害者赔偿经济损失。

(九)对聚众滋事或进行其他违法违纪活动、破坏校园秩序者,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同意夜不归宿,或经常晚归屡教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不经批准,随便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经教育无效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四)未经批准,擅自留宿他人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如因外人留宿或让外人进人宿舍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五)留宿异性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者,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因使用电热设备或私接电源或因吸烟等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焚烧纸张、信件等易燃品,应给予批评教育,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九)在宿舍楼内养庞物,不听劝阻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在宿舍楼内乱倒垃圾或乱泼脏水或随地大小便者,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住宿学生应保持室内整洁、干净,对不打扫室内卫生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擅自在校外租房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三)违反学生公寓其它管理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学院有关规定,弄虚作假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侮辱、诽谤、造谣、诬陷或恐吓他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因学习成绩评定、评奖、处分、转专业、毕业、就业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报复者,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不服从学校管理人员和学生干部管理教育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对违反公民道德和大学生行为准则其他情形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参与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和非法倒卖,触犯法律、法规、法令者按第三条处理,其它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购买、传看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有下列情形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过非法渠道购买、收藏、观看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磁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传播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磁盘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通过出租、出售反动、淫秽书刊、音像制品、磁盘牟取非法收入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生活作风不严肃、行为不检点者,作如下处理:

(一)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视其情节和影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调戏、侮辱异性或进行其它流氓活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行为不检点有碍校风校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参与从事非法传销活动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院社团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对违反计算机网络管理有关规定和迷恋网吧者,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一)经常出入营利性网吧,沉迷于网络,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计算机网络上发表、传播颠覆国家政权、影响社会稳定、有损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他人正当利益的言论、文章,以及散布各种谣言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公开和传播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他人隐私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调阅浏览、制作、传播反动、淫秽、暴力信息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制造计算机病毒、利用各种黑客软件和公共互联网攻击程序等不良手段,对他人使用计算机和网络造成影响和破坏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账号、恶意欠费给学校或他人造成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私看他人电子邮件对他人造成精神损害或用侮辱性语言对他人进行谩骂或进行人身攻击,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在校学生严禁酗酒、抽烟,违反者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在校园酗酒,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因酗酒或酒后滋事者,按有关条款加重一级处理。

(三)学生在校外酗酒,所发生的一切行为由本人负责,并按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四)在校学生抽烟,应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20学时者(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时间计),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或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连续旷课两天(包含两天)以上,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劳动、军训等集体活动的,每天以旷课6学时计算。

第十九条 违反考试纪律和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或使用电子词典、计算器(经考务组批准允许使用的除外)、通讯设备的;在闭卷考试开始后,发现考生仍携带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传递、抄袭或者协助他人传递、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课程有关文字资料的;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抢夺、窃取、销毁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累计两次以上(含两次)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六)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无效”记。

(七)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虚构、篡改试验成果或统计资料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已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十三)有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一学期旷操累计达到或超过10次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操达到10次,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操达到15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操20次(包含20次)以上,给予记过处分。

(四)连续旷操一周(包含一周)以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参照有关条款给予校纪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勤工俭学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二)利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四)冒用学校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五)擅自以组织名义向班级或个人摊派有关物品;

(六)对他人强买强卖商品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班级或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学期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二)受记过处分者,受处分后一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受处分后两年内不得评先进个人和各类奖学金;

(四)凡学生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

(五)凡受处分者一律不得再担任学生干部。

(六)毕业时处分期限不满或未撤销处分者,按结业生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于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违反法纪、校纪的学生,经教育后认识错误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者,可酌情减为留校察看的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此期间经教育无效或再次发生违反法纪、校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三)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第二十九条 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者;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

(三)在本校曾受过2次警告以上处分者,第3次违纪时,一律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曾受过一次处分者,第二次违纪时从重处分;

(四)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含两条)以上规定者;

(五)勾结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条例者;

(六)涉外活动违纪者;

(七)违纪群体为首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三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程序与管理

(一)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由所在系查证、讨论,经所在系党政联席会决定,同时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给予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讨论、审核,报学生工作部批准。

(三)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查证、讨论,经学生工作部(处)审核,报院长办公会批准。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院其它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保卫部门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单位应及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学生工作部与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五)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保卫部门负责调查;各部门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也可送保卫部门调查。保卫部门调查清楚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交学生工作部(处)及学生所在系,由学生工作部及学生所在系按规定处理。

(六)触犯法律者,移交公安或司法部门调查处理。

(七)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单位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三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各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系重新审议,或由学生工作部直接作出处分决定,有关单位应认真及时执行决定。

(八)违纪事件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各系协调处理。

(九)在特殊情况下,学院有权对违纪者直接作出处分决定。

(十)学生受记过以下(含记过)处分以半年为限。期满后由所在系出具该生受处分后的表现情况鉴定,报学生工作部(处)批准是否撒销处分,所有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

(十一)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经所在系考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查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表现者,经所在系考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可提前终止。

(十二)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签字生效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由学院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退学学生的有关规定处理,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回家路费自理。开除学籍的学生一律不得复学。

第三十一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给学生本人,并须有学生本人一式三份的签字(拒不签字者,同样有效),然后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处分决定视情况及时在全校、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并书面或电话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按国家有关法律程序办理。

第三十三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依据要准确,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在学生提出申诉期间,原处分决定有效,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又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凡学院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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