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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办法

2016-10-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精神,依据《山西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职务消费行为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晋财行〔2012〕90号)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领导人员是指学院领导班子成员。

第三条 职务消费是指学院领导人员在履行工作职责时,发生的由学院承担的消费性支出及享有的待遇,本办法所称职务消费具体包括通讯工具及通讯费、公务用车、国(境)外考察培训、招待费及纪念品、差旅费等。

第四条 学院领导人员职务消费必须坚持工作需要,既要确保职务消费的有效性,又要坚持勤俭节约、适度消费的原则。

第二章 通讯工具及通讯费

第五条 通讯费用是指学院领导人员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发生的办公固定电话、住宅电话等费用。

第六条 学院领导人员不得用公款为个人安装住宅电话和购买移动电话归个人使用。

第七条 学院领导人员办公室固定电话与学院各部门办公室电话一样,统一由后勤处管理。统一制定费用上限,在预算范围内统一支付、统一核算。

第三章 国(境)外考察培训

第八条 学院领导人员出国(境)严格实行审批备案制度。因工作需要确需出国(境)的,要填写《出国(境)审批表》,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委等部门审批。

第九条 学院领导人员不得用公费参加无明确目的、任务的出国培训、考察活动。

第四章 招待费及纪念品

第十条 学院招待费的总额应控制在年初预算总额之内,无正当理由不得超出预算总额。

第十一条 学院的公务接待一般情况由院党政办公室负责办理并严格控制消费标准。

第十二条 学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巧立名目大吃大喝,进行高消费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学院开展的各项庆典、招生宣传等活动需要赠送的纪念品,应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进行选择,严格控制纪念品的数量和金额,既要达到宣传学院的目的,又要有一定的纪念意义。

第五章 差旅费

第十四条 学院领导人员因公国内出差,要按照《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报销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他公务消费项目

第十五条 严禁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购置住宅、住宅装修、物业管理等生活费用,或者挪用学院用于建设的材料物资修建和装修个人住宅。

第十六条 严禁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或者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 严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管理和服务对象转移职务消费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再次接收新的相关文件或因工作需要以及其他原因,对某项职务消费标准予以调整时,学院可按照新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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