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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资产管理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修订版)

2016-10-24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预算的计划性,进一步完善预算管理体制,有效激发各部门工作的积极性和自主理财意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现行的各项财务法规、制度和规章,结合学院发展规划和财力状况,特制定《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二级预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二级预算”)。

第二条“二级预算”制定的基本原则是“积极稳妥、逐步推进;科学测算、合理安排;总量控制、量入为出;超支不补、结余留用”。财务核算办法为“一级财务、二级管理”。

第三条 学院实施的“二级预算”凡涉及政府采购的项目,必须办妥政府采购的相关审批手续后方能实施。

第四条 本办法规定的条款若与新颁布的国家财政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规章相抵触,则依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章 二级预算部门

第五条 学院二级预算部门划分为:管理部门、教学部门等。具体包括:

(一)管理部门(含教辅机构,共16个)

党政办公室、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宣传统战部、计划财务处、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招生就业处、后勤处(含基建办)、保卫部(保卫处)、工会、团委、图书馆、实训中心、科研中心、电教中心。

(二)教学部门(11个)

中药系、制药工程系、工商管理系、药学系、器械工程系、食品工程系、国际合作教育中心、继续教育部、思想政治理论教学研究部、基础部、公共体育教学部。

第三章二级预算经费的构成及管理

第六条 “二级预算”经费主要包括:统管经费、部门包干经费和经济活动立项经费。

(一)统管经费

1.统管经费是指:预算执行中政策性比较强,核算起来比较复杂的人员经费、具有专门用途的专项经费,以及涉及学院刚性需求的公用经费等(如:职工工资福利、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社会保险缴费;实训基地建设经费、教改经费、水电费、招生宣传费、校园保洁费、校园修缮费、公车运行费等)。

2.统管经费核定办法:主要是参照以前年度完成该事项实际发生的经费支出和部门上报的当年预算,以及学院当年的财力等因素,逐项核定各类费用的预算总量。以项目的形式划拨至责任部门,由分管院领导安排支出(详见附件2《山西药科职业学院2015年“二级预算”核定表》。

3.统管经费报销审批程序:⑴部门经办人依据原始凭证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⑵部门负责人审核——⑶计财处审核票据——⑷分管院领导审批——⑸计财处办理支付手续。

(二)部门包干经费

1.部门包干经费是指:按一定标准计算核定的由部门自主支配的费用。如:办公费、各类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学生活动费、党团活动费、印刷费、办公电话等各类费用。部门包干经费不得发放人员补助,一般情况下不得报销“三公” 经费。

办公费主要包括:笔、墨、纸、订书机、档案盒、文件夹、打印纸等办公用品,办公用品可统一到后勤处领取。计财处将依据后勤处报送的“各部门办公用品耗用统计表”,核减各部门包干经费。

2.部门包干经费核定办法:主要由包干经费基数(1万元)和部门教职工人数、学生人数以及定额标准测算而形成部门包干经费。核定标准如下:

(1)管理部门,经费基数10000元/年、500元/职工/年,共两项组成。

(2)教学部门,经费基数10000元/年、1000元/教师/年、15元/生/年,共三项组成。

一般情况下,包干经费年初一次性划拨至各部门,由部门负责人依据工作需要安排经费的使用。

3.部门包干经费必须严格执行“总量控制、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财务管理办法。各部门负责人一定要有当家理财的责任意识,做到资金效益最大化。

4.部门在使用包干经费单笔支出金额超过1000元和部门安排人员外出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实习指导等差旅活动时,要事先向分管院领导请示,批准后方能实施。

5.部门经费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职工福利支出。

6.部门包干经费报销审批程序:⑴部门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⑵部门负责人审核——⑶计财处审核并办理报销手续。

(三)经济活动立项经费

1.经济活动立项经费是指:在统管经费和部门包干经费中未列预算的经济事项或临时性事务,可采取申请立项经费的形式完成。在申请办理经济活动立项经费时,先由责任部门依据相关要求,提交经济活动立项申请(见附表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申请表》),学院将依据整体工作安排和财力状况研究审批,计财处可依据批准后的“经济活动立项申请”安排预算。

2.经济活动立项审批权限

(1)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经济项目,由责任部门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申请表》(见附表3),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预算,上院长办公会审议或由院长签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2)10万元以上的经济项目,由责任部门填写《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经济活动立项申请表》(见附表3),报分管院领导审批,报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预算,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由院长签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

(3)对于金额较大且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项目需经党委会审议通过,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由院长签批。

3.经济活动立项经费一经批准,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挤占或挪作它用。

4.经济活动立项经费报销审批程序:⑴部门经办人填写经费支出报销单——⑵部门负责人审核——⑶计财处审核票据——⑷分管院领导审批——⑸计财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七条 当年承担了带有专项经费教学改革任务的部门,部门经费不受额度限制。如果实际发生额超出包干经费额度时,部门包干经费年末将无结余。

第四章 工作责任

第八条计财处是学院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院长的领导下,负责核定编制学院“二级预算”草案;监督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定期与各部门进行预算支出明细账的核对。

第九条 各部门可依据年初核定的“二级预算”经费总量,制定本部门的年度工作计划和详细的预算安排,预算安排必须科学合理,防止出现由于预算安排不当,影响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在办理经济事项时,必须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发票等)。原始凭证按要求填写(如:名称、数量、单价和金额内容齐全),若明细内容较多,无法在一张原始凭证上全部列明的,可附明细清单。差旅费、培训费等必须附准许参加的相关批件。

第十一条部门负责人必须认真履行工作职责,遵守学院颁布的“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办法等十三项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认真审核本部门需要办理的报销事项、原始票据和金额等。确保经济内容真实、票据合法。不得签发不符合报销规定的票据。

第十二条计财处在审核报销凭证时,对于违反规定使用现金、以及票据不合法、程序不合规、弄虚作假等现象,将拒绝办理报销、无条件退票。

第十三条学院纪检监察室对学院发生的各类经济事项负有监督检查的责任,可随时抽查各类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检查各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为了维护国家财经纪律,保证学院财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违反国家财经制度的下列事项,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和经济损失的;

(二)私分公共财物, 挪用、侵占国家财产的;

(三)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

(四)收受贿赂、拿回扣的;

(五)不通过学院财务自收自支、私设“小金库”的;

(六)擅自提高各项费用开支标准的。

第十五条 以上条款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需经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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