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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规范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2015-06-23  点击:[]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严明学术纪律,规范学术行为,保护知识产权,崇尚诚实劳动,鼓励科研创新,营造优良学风,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以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

第三条 学术道德规范:

(一)积极倡导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认真维护学术道德和学术民主,坚持严谨、科学、自律的治学态度,反对投机取巧、粗制滥造、盲目追求数量而不顾质量、虚报科研成果的浮夸作风和欺骗行为。

(二)树立法治观念,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定及各类项目管理办法,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损害学院的声誉和利益,反对各种形式的不正当学术行为。

(三)进行学术研究,应全面了解相关学术领域已有的成果和研究进展,若涉及到他人成果,要充分尊重其知识产权。学术论文中所使用的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观点、结论、数据、公式、表格、图件、程序等,必须注明原始文献出处;被引用的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参照而未引用他人成果,或受他人成果的启发而未直接使用他人成果,也应做出说明并列出参考文献。不得使用未亲自阅读过的文献。

(四)在申报科研项目、科研奖励等学术活动中,需要使用他人成果的,须征得成果所有人同意,需要他人签名的,不得代替签字。

(五)学院所有教师、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取得的一切成果不得以其他单位名义发表、发布,因合作研究需要以合作单位名义发表、发布的须征得学院同意。

(六)学术成果发表、发布应通过正常渠道,如正规学术期刊、有良好声誉的出版社、国家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学术论文已经有第一种文字或第一次发表后,如需要用第二种文字或第二次发表必须征得原载体的同意并注明。应经过而未经同行质证的重大科研成果,不应向媒体发布。

(七)不得将内容无实质差别的成果改头换面作为多项成果发布,反对一稿多投或以同一项成果重复申报多项同级奖项。

(八)在科技研究中,必须真实地记录并如实报告试验结果和统计资料。学生做实验时应签订实验成果所有权协议,试验记录、实验报告由实验室或课题组保存。

(九)在对他人或自己的成果进行评价、介绍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准确的原则,不得故意拔高或压低被评价成果的价值。

(十)合作成果应按在学术成果产生过程中所做贡献大小的原则确定署名的先后,但另有学科署名惯例或作者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作成果在发表前均要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应对本人完成的部分负责,成果主持人应对作品整体负责;不得在未参与研究或与自己无关的成果中署名;导师应对指导的学生论文严格把关,署名时应对其负责,合作成果出版应注明各自承担的内容。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为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

(一)教师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

1.在公开发表的作品中,未标明引用他人研究成果及出处,或所引用的部分构成了自己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实质部分。

2.侵占、抄袭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研究成果,或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或雇用(代替)他人撰写论文。

3.在填报学术情况表格时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不如实报告学术经历、伪造不实的专家鉴定意见、证书或其他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4.为得出某种符合自己主观愿望的结论而故意捏造、篡改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5.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或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研究的成果仅以个人署名发表。

6.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学术价值、科学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

7.在参与各种推荐、项目评审、成果评奖、鉴定验收、论文答辩、职称评定等学术评定活动中,弄虚作假,或故意对他人进行虚假评价而影响评审结果。

8.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学院有关保密的规定,将应保密学术事项对外泄露。

9.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的行为与表现。

第五条 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惩戒措施。

对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职工,学院给予以下惩处。

1.经认定,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1、2、3、4条目表现者,依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解聘或开除处分。

2.违反第四条第(一)款第5、6、7、8、9条目表现者,依影响和后果大小,进行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或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或解聘。

3.违反第四条第(一)款表现之一者,在人事任用和职务晋升中,根据情节轻重,实行一票否决或受到一定影响,并追回、取消或建议取消由此行为或成果取得的一切利益、荣誉和资格。

第六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问题的举报和投诉。违反学术道德与学术行为规范的表现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认定,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建议。

第七条 学院根据学术委员会的认定结果和处理建议,决定对当事人处理结果。

第八条 本规范由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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