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保险工作

关于生育保险的规定

作者:组织人事部 时间:2010-06-04 点击数:

1.备案。参保女职工在妊娠后,需持本人的妊娠诊断证明、《山西省生育服务证》(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时到人事处填写《省直单位生育、计划生育人员备案表》,由医保专管员办理相关手续。预产期15天前到医保中心开具入院通知单。

下列医院不需要中心开具入院通知单,直接入院生产即可:

山大一院、山大二院、省妇幼、博爱医院、太航医院、煤炭中心医院、中医学院第二中医院、二六四医院

注:如果在异地医院生产需专门备案申请,生产费用和产前检查费用都先由个人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单位专管员一并交省医保中心报销。

2. 产前检查。就医时应出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手册》和IC卡。产前检查费由职工本人先垫付,待医疗终结后由单位专管员一并交省医保中心报销。(此项检查应固定在一所医院做以便医院记账)

3. 报销各种医疗费用所需提供的资料

(1).产前检查费:出院证明、产前检查费票据

(2).计划生育医疗费:

门诊计生(指人流、上环、取环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单、单据。

住院计生(指人流、取环等):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疗费用明细单(盖章)、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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