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16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办理审计业务,防范审计风险,提高审计质量,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投标法》、《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2004]第17号)、财政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财会[2006]2号)等国家法规和《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结合学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按照一定的业务规则和程序,运用专门知识和技能,为委托人提供有偿审计服务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财务审计、工程审计等专业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以下简称委托审计),是指审计处按照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将经济责任、建设工程、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委托中介机构。

第四条 学院委托审计业务由审计处统一管理。

第五条 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提出委托审计项目建议、审核中介机构资质、监督委托过程、检查审计质量、协调处理问题、审核审计费用等。

第六条 委托审计程序

(一)审计处将拟委托审计项目报主管院领导审批;

(二)审计处从入围中介机构中按照审计项目特点确定业务承接中介机构;

(三)学院与承接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审计合同;

(四)承接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并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

(五)学院按照委托审计合同向承接中介机构支付审计费用。

第二章 委托审计入围资格招标

第七条 委托审计入围资格招标应严格遵守国家招投标相关法律及学院有关规定。

第八条 委托审计入围资格招标由学院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每二年进行一次,招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业务质量高、收费合理的中介机构。

第九条 委托审计入围招标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等方式:

(一)项目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中介机构中选择;

(二)项目具有时限性,按公开招标程序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

(三)其他特殊情况。

第十条 入围中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注册三年以上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合法企业;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六)工程咨询中介机构需具有住建部颁发的乙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

第十一条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招标文件和中标部门(单位)投标文件的内容为依据,学院与审计入围部门(单位)签订《审计服务入围部门(单位)协议》。入围部门(单位)在承接审计项目时,学院与承接部门(单位)再签订审计项目《审计合同》。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审计处按照审计任务和审计计划,在入围部门(单位)中选择审计业务承接部门(单位)。审计业务的承接部门(单位)选择主要根据以下方面:

(一)入围部门(单位)完成学院审计业务的服务质量评估;

(二)审计项目特点与入围部门(单位)业务优势的匹配度;

(三)入围部门(单位)完成其他高校类似审计业务的情况。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必须保证其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立场,遵守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在实施审计业务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严格按照《审计合同》约定完成审计项目,切实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审计处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有管理监督的职责。在委托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审计处应参与相关工作,协调各方关系,监督审计质量,确保审计结果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五条 中介机构在结束审计业务后,按照《审计合同》的要求,向审计处提交审计结果。

第四章

第十六条 审计入围部门(单位)对承接的审计业务,须自行完成全部工作量,不得转包或由其他机构协助承担部分工作,并对审计结果负责,否则,审计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

第十七条 审计处必要时可对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进行质量检查或复审。若项目复审的审减率超过《审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审计处将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并责成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八条 对存在以下问题的中介机构,审计处按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未按《审计合同》约定实施审计或提供审计报告、审计工作不规范、审计结论避重就轻,且拒绝纠正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二)提供的审计报告存在严重失实、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三)存在未披露应当披露的重大财务事项等重大错漏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并停止支付审计费用;

(四)审计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揭露问题,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给学院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终止其审计入围资格,停止支付审计费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第十九条 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委托审计费用分别在学院相关工程项目的建设成本、相关经济业务的管理费用及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条 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委托审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所有:山西药科职业学院   地址:太原市民航南路16号  邮编:030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