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中层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 时间:2021-09-16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中层党政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院中层党政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干部的管理和监督,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中层干部在任期内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正确评价中层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为学院合理使用、选拔、考核干部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中层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党政主要中层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做好教育系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党政干部(以下简称中层干部),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任命或聘任的担任实职的中层干部。包括系(部)、处(室)、中心(馆)、厂等处级部门(单位)正职中层干部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中层干部,以及学院安排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干部。

第三条 中层干部在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交流、转岗、免职、解聘、退休、辞职、撤职等原因终止原部门(单位)经济责任的职务时,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般不安排经济责任审计:

(一)中层干部已经无法找到的;

(二)中层干部已定居国外或死亡的;

(三)中层干部已被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或司法部门立案的;

(四)其他不宜安排经济责任审计的情况。

第五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组织人事部提出,经院党委批准后,审计处组织实施。

审计处处长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委托上级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促进中层干部推动本部门(单位)事业发展为目标,以中层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以中层干部任职期间本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为基础,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

第七条 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实施经济责任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八条 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中层干部所在部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被审计中层干部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审计内容

第九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根据被审计中层干部的岗位职责等情况确定。

第十条 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 预算执行和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

()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 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

() 经济决策和投资项目管理情况。

() 任职期间勤政廉洁情况。

() 对下属部门(单位)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七)授权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协调

第十一条 学院成立“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中层党政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院长担任,纪委书记任副组长,成员由学院组织人事部、纪检监察室、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第十二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确定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的具体实施办法,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起草经济责任审计计划草案,落实领导小组决定的有关事项。办公室设在审计处,配备与经济责任审计任务相匹配的工作人员。

第四章  审计程序

第十四条 在学院党委领导下,由学院党政中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授权,组织人事部根据干部选任、管理、监督工作的需要,向审计处下达经济责任审计委托书。

第十五条 实施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工作程序

(一)开展审前调查;

(二)编制项目审计实施方案;

(三)向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单位);

(四)实施经济责任审计;

(五)起草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和被审计中层干部本人意见;

(六)出具审计结果报告等文书。

第十六条 审计处接受审计委托后,应组成审计工作小组,拟订审计实施方案,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审计通知书的要求,限期提交与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对象的述职报告;

(二)部门(单位)财务收支自查报告,部门(单位)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

(三)部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会计资料和业务统计资料;

(四)财产盘点和资产管理资料;

(五)审计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和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第十八条 审计处应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程序,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处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时,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单位)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

第五章  审计结果及运用

第二十一条 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根据审计查证或者认定的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以及责任考核目标等,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做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审计评价应当与审计内容相统一,评价结论应当有充分的审计证据支持。

第二十二条 对被审计中层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做出界定。

直接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直接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学院内部管理规定的行为;(三)未经民主决策、相关会议讨论而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但是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五)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主管责任,是指中层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一)除直接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直接分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行为;(二)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者以其他方式研究,并且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浪费、国有资产(资金、资源)流失等严重后果的行为。

领导责任,是指除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外,中层干部对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经济责任的其他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经济责任审计期间发现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应按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应主送组织人事部,同时抄送纪检部门、被审计人及所在部门(单位)。

第二十五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利用审计结果,充分发挥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部门(单位)应认真落实审计报告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报告应向学院党委报告,作为党务、校务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布。

第六章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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