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中长期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院中长期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保证项目建设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发展,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开展职业教育信贷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梳理报送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备选项目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印发<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山西省高水平高等职业学院和专业群建设计划的通知》(晋教职成〔2021〕5 号)、《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坚持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正确处理眼前与长远发展的关系,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和实际财力,确定合理的贷款额度、种类和期限,量力而行,不搞短期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向银行、政府等获取超过一年以上的贷款含政府债券贷款的资金用途符合政策要求的使用范围。

第二章  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学院对贷款行为持慎重稳妥的态度,对所贷款项的品种、规模、期限、预期经济效益和学院届时的偿还能力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可行性论证,报院党委批准后方可进行贷款。

第五条  贷款资金按项目进行管理和使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制,院长是贷款项目的总负责人,分管财务的副院长协助院长做好相关工作,各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建设计划使用资金,相关财务人员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责。

第六条 贷款资金纳入学院预算统一管理。

第七条  贷款资金主要用于解决制约学院当前和未来事业发展的关键问题及对事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八条  贷款资金不得用于对外投资(含对院办产业投资)、科技开发、捐赠、支付罚没款项以及平衡预算弥补日常经费开支的不足,严禁使用贷款资金提高或变相提高人员待遇,严禁使用贷款资金进行再融资活动。

第九条 学院成立以院长为组长,分管财务的副院长为副组长,办公室、财务、教务、后勤、审计、资产、工会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贷款项目的论证、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财务部指定专人作为贷款管理专员,负责贷款手续的办理与贷款资金的使用和清算偿还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强化监督。贷款成功后,项目负责人需严格按照计划使用和管理资金,学院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需进行全过程实时跟踪监督和质询,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及安全。

第十二条 学院建立风险防范和预警提示机制,参照《高等学院银行贷款额度控制与风险评价模型》的方法和思路,最大限度降低贷款成本,控制财务风险。

第三章  贷款资金手续的办理

第十三条  贷款计划审批。财务部根据批准的贷款及当年贷款预算,结合工作需要,严格按照贷款管理的原则向学院提交办理银行贷款的申请报告。

第十四条  银行贷款办理。经学院审批,财务部贷款管理员严格办理贷款业务。

第十五条 支付贷款利息。财务部按贷款协议约定,及时支付贷款利息,确保学院利益不受损失。

第十六条 偿还贷款本金。财务部贷款管理专员根据贷款协议约定,及时办理银行还款业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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