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23-04-13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货币资金的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提高货币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和《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及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务部是货币资金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学院资金内部管理制度,监控资金的安全与合理调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结算业务。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货币资金核算岗位设置遵照“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原则,设置收费出纳、银行出纳、国库出纳、出纳复核、银行复核、国库复核和银行对账、零余额账户对账等岗位。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岗或者一岗多人。

第五条 各岗位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和权限负责管理货币资金,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制约和监督,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会计核算人员不得兼任出纳等货币资金收付工作。

第七条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技术知识、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货币资金核算各岗位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单位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付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九条 资金支付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财务人员对越权审批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条 学院各类资金使用按照年度预算执行,各部门、单位应厉行节约,有计划地安排本部门、单位的经费支出,严格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按照以下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预算控制。学院各部门、单位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时,必须确保所需经费资金已到位且纳入学院二级预算安排。

(二)支付申请。报销人在财务报销系统填写借款单或报销单,列明收款人及相关收款信息、付款事由、支付金额、二级预算编号及名称,按流程审批至财务部副部长后,自行打印报销单,连同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等相关资料送财务部部长手签。

单笔资金使用在1万元之内(含1万元)的经济活动事项,由财务部部长手签后报销;单笔资金使用在1万元至2万元之内(含2万元)的经济活动事项,由财务部部长、分管院长手签后报销;单笔资金使用在2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经济活动事项由财务部部长、分管财务院长、分管院长手签后报销;单笔资金使用超过10万元的经济活动事项还需院长手签。

(三)支付审核。会计审核人员应对各部门、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资金支付的合法性和准确性;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核人应当不予受理。

(四)支付复核。会计复核人员收到报销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后,对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进行复核。经复核无误后交出纳人员办理支付。

(五)支付办理。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凭证,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对后办理付款手续,业务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凭证交给会计。

第四章 现金的管理

第十一条 现金收入核算的基本要求:收费出纳必须将收到的现金(学费、公寓费以及其他的现金收入)当日送存银行。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财务管理制度,任何人不得将现金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不得截留、挪用、坐支现金,杜绝“小金库”。

第十二条 资金支付原则上不支付现金,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的严格执行学院关于公务卡管理的规定。除符合《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范围且确需现金的报销业务外,报销的各类款项均需通过银行转账或国库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  出纳人员必须以审核人员审核的凭证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办理现金收付款业务,当面点清数额并注意防伪。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白条抵库,不得擅自挪用,不得存在账外现金。

第十五条 出纳人员应于每日终了盘点库存现金,及时结出现金余额,做到日清月结,确保账款相符。账款不符则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向部门领导汇报,依据岗位职责进行处理。

第五章  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六条 银行账户由财务部统一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学院的名义开立银行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

第十七条 学院各银行账户之间的内部转账,由经办会计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申请,财务部副部长审批。

第十八条 出纳人员办理银行转账业务时,必须以审核无误的凭证为依据进行支付,收款人名称应与发票开具单位以及合同中指定收款人名称一致,不得无故变更。

第十九条 银行对账员要按月核对银行账目,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及时清理未达账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由制表人、复核人、财务部部长审签。银行对账单及“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在年底装订成册,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六章  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二十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两种方式。

财政直接支付是指财政部门对预算单位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审核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或劳务供应商)或用款单位(即具体申请和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预算单位,下同)账户。

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按照财政部门的授权,在财政部门批准的额度内,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将资金支付到上述收款人账户。

第二十一条 学院根据省财政批复的代理银行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财务部按要求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并根据学院实际发生经济业务按照省财政批复后的额度选择对应的资金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第二十二条 零余额账户对账员按月对财政资金的可用额度、支付额度、支付明细等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保证财政资金的安全。

第七章  银行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银行票据包括现金支票、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电汇凭证、现金缴款单等。

第二十四条 银行票据应由专人负责购买、登记和保管,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五条 因填写错误导致作废或因金额错误或印鉴不清晰等原因被退回的银行票据,加盖作废章后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年底装订成册存入会计档案。

第二十六条 银行票据、银行印章、银行支付盾及支付密码器实行专人分别管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和支付盾,不得随意使用印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资金管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货币资金业务内部控制与本办法要求不符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予以纠正和完善。

第二十八条 经办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未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依规移交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未涉及事项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为准;本办法与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定等不一致的,按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三十一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现金管理办法》(晋药院财字20125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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