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院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教育部、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中国残联《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和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山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教财厅〔2019〕99号),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四条 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认定机构及工作机制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学生工作由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负责。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下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设在学生工作部。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工作严格执行四级资助认定工作机制,即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监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院的认定工作;系资助工作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本系的认定工作;各班级资助工作小组由辅导员作为责任人负责本班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 学院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施行复核和动态调整,及时回应有关认定结果的异议。
第三章 认定申请、依据与标准
第九条 认定申请应是学生以书面形式自愿提出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申请;申请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要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真实性做出属实承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条 认定依据
(一)因素。主要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因素。主要指是否属于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等情况。
(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素。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院收费标准等情况。
(四)突发状况因素。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等情况。
(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
(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 主要包括家庭负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十一条 根据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因素,参照当地省级民政部门当期公布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一)父母一方下岗或父母双方收入很低,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三)单亲家庭,由抚养人供养;
(四)出现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一般困难。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
(一)父母双方下岗,且再就业能力差,家庭经济来源较少;
(二)父母双方或一方残疾,家庭经济来源少;
(三)家庭成员中有两个(含)以上正在接受非义务教育;
(四)来自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基础差,收入低;
(五)出现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认定为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一)属于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
(二)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三)属于特困救助供养;
(四)属于孤弃、家庭经济困难本人残疾、烈士子女、残疾人子女、困难职工家庭子女;
(五)属于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且靠政府救济学生;
(六)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
(七)出现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殊困难。
第十五条 有以下情况或行为之一,不予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学习态度不端正,在认定上一学年内补考后仍有两科次及以上不合格;
(二)受到学院纪律处分且在处分期内;
(三)生活奢侈,铺张浪费;
(四)不能如实反映本人家庭经济情况,申请材料弄虚作假。
第四章 认定程序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时间在学年的第一学期。工作程序一般应包括提前告知、个人申请、学院认定、结果公示、建档备案等环节。
(一)提前告知。学院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或监护人告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宣传工作。
(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或监护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情况的认定申请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三)学院认定与公示。班级资助工作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方面,认真审核,做好民主评议,确定困难档次,报系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系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适当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认定的名单及档次作为当年资助的依据并报送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学生以书面形式向学院申述委员会提出申述。申述程序按照《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申述处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核结果报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定。审定后,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工作实施遵循基本原则
(一)对照职责,落实责任。认定工作要按照学生资助工作机构的职责,务必做到逐级审核,层层把关,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各班级辅导员、院系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必须提高认识、明确职责、高度负责。
(二)坚持依据,严格审核。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要依据是其家庭经济状况。系、班级资助工作组,一定要严把关口,认真审核学生提供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对于不符合要求,提供材料不实的,坚决取消其申请资格。
(三)保护隐私,保护尊严。在工作中,既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又要保护学生隐私和尊严。如在评定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在公示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时,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在宣传学生励志典型时,对涉及学生的事项,都应征求学生本人的同意;采用隐性的方式,避免大张旗鼓的发放款式相同、规格统一的资助物品,把困难学生与非困难学生割裂区分开等。
(四)调查研究,科学精准。在工作中,要积极采用大数据分析、个别访谈、家庭走访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那些困难但未受助、不困难却受助的学生,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做到科学合理,精准认定。
(五)加强宣传,教育引导。进一步加强政策宣传,提高政策的透明度,引导学生积极受助,励志成才,回报国家、社会和学院培养。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而不报,更不能夸大虚报。对于申请资助时弄虚作假的学生,要以适当方式予以惩戒。
第十九条 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在内部监督上,学院和系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现象,一经核实,将依据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在外部监督上,自觉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做到“四公开”,即所有资助项目要公开、所有申请条件要公开、所有评审过程要公开、所有资助结果要公开。同时,主动设置意见箱,开通办公电话、电子邮箱等接受意见、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国家或省级政策变化,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晋药院学字〔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学校 院(系) 年级 专业 学(籍)号
学生基本情况 |
姓名 |
|
性别 |
|
民族 |
|
出生年月 |
|
相片 |
身份 证号 |
|
户籍(转入学校户籍的学生填写入学前户籍) |
□城镇 □农村 |
家庭基本情况 |
家庭 情况 |
家庭人口数 |
|
家庭成员在学人数 |
|
户籍 地址 |
省(自治区) 市 县(市、区) 镇(街道) (门牌号) |
邮政 编码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家庭成员情况(直系亲属) |
姓名 |
与学生 关系 |
年龄 |
工作(学习)单位 |
联系电话 |
从业 情况 |
文化程度 |
年收入(元) |
健康 状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特殊群体类型 |
1.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是□否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是£否 3.特困供养学生£是□否 4.孤弃学生□是□否 5.烈士子女□是□否 6.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是□否 7.残疾人子女□是□否 8.困难职工家庭子女£是□否 9.边缘易致贫家庭学生□是□否 10.脱贫不稳定家庭学生 □是□否 11.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学生□是□否 12.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是□否 |
影响家庭经济 状况有关信息 |
家庭人均年收入 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 家庭成员因残疾、年迈而劳动能力弱情况: 。 家庭成员失业情况: 。家庭欠债情况: 。 其他情况: 。 |
个人承诺 |
本人保证所填信息真实,并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本人是 同学的(□父亲□母亲□监护人),该同学所填信息真实,同意授权有关部门通过信息核对系统,对所填信息进行查询、核对。 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手写签名: 年 月 日 |
认定结果 |
学生就读学校年级(专业或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院(系)认定工作组意见: 组长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
学生就读学校认定领导小组意见: 负责人签字(加盖部门公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