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修订)>的通知》(教财〔2018〕12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时,实行信息公开、公平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应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受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领导。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全面领导和学生工作部具体领导下,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指导、协调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执行学院有关政策、决定,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汇报工作。
(二)负责制定学院勤工助学活动管理办法、劳动报酬标准和资金发放等。
(三)初步核定学院勤工助学岗位。
(四)负责监督、指导用人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选拔、培训、安排上岗等工作。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为学生和用人部门(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五)注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六)检查、协调用人部门(单位)勤工助学活动开展情况,督促用人部门(单位)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教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调解、仲裁勤工助学活动中出现的矛盾和纠纷。
(八)起草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管理规定,报学生工作部初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审批,经学院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第七条 各用人部门(单位)要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具体组织管理,其职责为:
(一)制定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申报条件。
(二)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勤工助学工作,做好勤工助学学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并对勤工助学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三)负责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确定勤工助学人选,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四)对在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的学生工作情况进行管理和考评,对学生工作情况做好记录。
(五)协调与聘用学生所属系和班级的关系。
(六)传达学院有关工作要求,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意见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图书管理、保障服务和社会服务等为主,设置的岗位既要满足学生的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
第九条 有毒、有害和高空作业、严重污染、辐射等危险性的岗位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不得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条 学院各部门(单位)要充分挖掘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一条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流程:各用人部门(单位)根据工作实际需要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并填写“学院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附件1),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工作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十二条 申报时间
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一般在每学期初进行,具体招聘时间由用人部门(单位)自行安排,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三条 基本流程
(一)发布信息。各用人部门(单位)设置的岗位(包括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岗位职责、工作时段、聘任要求等内容)通过多种方式向全院学生公开,接受学生申请。
(二)学生申请。学生参加勤工助学,须提出书面申请,即填写《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见附件2)。在申请时,如存在学业经补考后仍有两门(含两门)不及格或受到学院纪律处分的情形,不得申请勤工助学。
(三)公开招聘。由各用人部门(单位)在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面试、招聘及公示,聘用后将聘用学生名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初审、学生工作部审批核准。签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见附件3)。
(四)培训上岗。 招聘的学生,必须接受用人部门(单位)的岗前教育和培训,培训合格方能上岗。
(五)工作考核。 结合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出勤登记和工作表现情况(见附件4),用人部门(单位)对聘用学生按月进行考核(考核表见附件5),考核结果每月底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六)报酬发放。 每月学生工作部对聘用考核结果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由财务部发放勤工助学金。
第五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四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劳动报酬。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勤工助学活动并接受岗位培训。
(三)了解学院的勤工助学政策、用人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的工作情况和工作性质,有权拒绝可能对自己身心产生不良影响的勤工助学活动。
(四)要求协调、解决与用人部门(单位)之间发生的纠纷,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申请退出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五条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积极参加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种集体活动,在学有余力的情况下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二)在上岗前,要自觉接受用人部门(单位)的岗位培训。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讲诚信,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工作职责,保质保量地完成岗位任务。
(四)遵守学院及用人部门(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不得影响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和生活的正常秩序。
(五)遵守 国家法律法规,服从用人部门(单位)和学生工作部的管理,维护学院声誉。
(六)严禁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等不法活动。
第十六条 各用人部门(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根据本部门(单位)的工作实际,在学生课余时间安排勤工助学工作。
(二)对在本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明确其工作职责、工作纪律和考评要求。
(三)向学生工作部提出有关勤工助学工作的建议。根据本部门(单位)聘用学生的考评情况,提出奖罚意见。
第十七条 各用人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对本部门(单位)工作的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相关业务技术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
(二)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反映勤工助学学生的工作情况。
(三)对本部门(单位)的岗位实行信息公开、公平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六章 工作时间与报酬
第十八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一般安排在课余或双休日、节假日,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九条 参照有关规定,劳动报酬标准为12元/小时,每月不超过480元。经考核合格后,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并发放报酬。
第七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金,确保勤工助学学生以劳取酬、获得资助。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金经费由学院每年从事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勤工助学金。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二条 勤工助学金由学院集中管理。发放时,须按照以下程序发放:用人部门(单位)上报、学生工作部审定、财务部发放资金,学院纪检监察机构对管理和发放进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出现有下列情形时,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一)不能胜任勤工助学岗位的学生,经用人部门(单位)提出建议,学生工作部核实情况后,有权对其进行工作调整。
(二)因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而严重影响正常学习,经常缺席学院、系、班级组织的各类活动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单位)有权暂停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三)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讲诚信、玩忽职守、弄虚作假、私自调换工作、不服从管理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单位)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四)利用勤工助学活动的机会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受到纪律处分的学生,学生工作部和用人部门(单位)有权直接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资格。
(五)利用学院资源或盗用学院名义,擅自为校外单位或个人张贴商业海报、悬挂条幅、散发宣传材料或未经批准在校内从事商业活动的学生,学生工作部依据《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在勤工助学活动中,对于存在管理混乱、组织不力、考评不严等情况的用人部门(单位),学生工作部报请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组批准,有权停止该部门(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限期整改,并根据其整改情况来决定是否恢复该部门(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
(七)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劳动纪律、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的学生和用人部门(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若有国家或省级政策变化,将作出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实施办法》(晋药院学字〔2018〕24号)同时废止。
附件:
1. 学院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2.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3. 学院勤工助学用工协议书
4.学院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出勤表
5. 学期 月份学院勤工助学学生工作考核与勤工助学金发放表
附件1
学院部门(单位)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表
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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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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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名称 |
岗位职责 |
对应岗位人数 |
岗位工作时段与每日工作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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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 意见 |
(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2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申请审批表
编号: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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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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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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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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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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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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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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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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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 庭 住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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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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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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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何特长、爱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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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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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 情况 |
上学期考试课目平均成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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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年综合测评名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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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学期有无补考课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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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获奖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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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 选择 |
1、教学助理类( )2、教辅助理类( )3、行政管理助理类( )4、后勤服务类( ) |
对岗 位的 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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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导员 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所在系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用人部门(单位)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备注:1. 字迹清楚,保证所填内容真实有效;2. 本表一式三份,分别由学生、用人部门(单位)、学生工作部留存。
附件3
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部门)
乙方:(勤工助学受聘学生班级、姓名)
为更好地为经济困难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确保甲方设置的勤工助学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和学院关于申报设立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有关文件相关规定,甲方经考核选拔同意乙方到甲方 岗位参加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权利及义务
1.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尊重和维护乙方的正当权益。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押金或其他预付费用。
2.甲方聘用乙方原则上每周不得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报酬由学生工作部统一审定,审定通过后,由财务部进行支付。
3.甲方应根据本部门岗位特点制定岗位管理规定,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考勤及绩效评估工作。甲方无考勤或考勤不合格,学生工作部有权拒绝给乙方发放报酬。
4.甲方不得擅自解除与乙方的协议,但乙方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违反校纪、校规,甲方有权调整或终止其勤工助学活动,严重者将建议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乙方权利及义务
1.乙方有根据自己的劳动获取相应报酬的权利。
2.乙方应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令、学院的规章制度和甲方的岗位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不得无故旷工,如有特殊原因不能继续从事该项工作,应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以方便甲方更换其他同学。
3.乙方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将予以解聘;情形恶劣的,将取消其在校期间由学院提供的所有勤工助学岗位竞聘资格和其他评优秀资格。
(1)勤工助学当学期内有两门或两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
(2)在参加勤工助学的当学期内受到纪律处分的;
(3)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等高消费行为的;
(4)由于工作不认真造成较大失误的或旷工的。
4.乙方应认真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任务,原则上不得以工作为由影响正常的学习,也不得利用工作之便擅自利用、破坏学院的各种资源。
三、报酬支付
甲方须于每月月底将勤工助学学生考核表报送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集中审核后报请学院领导审批,按有关规定发放报酬,报酬统一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四、其他
学生工作部保留随时监督甲方用工情况和乙方工作情况的权利。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自签订之日起有
效,有效期至20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