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6-03-11 点击数:

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生活、休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第三课堂。为维护学生正常的生活秩序,加强学生公寓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宿舍管理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具有学院学籍的学生。住宿学生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院规章制度及公寓管理规定,养成良好的学习生活习惯,体现大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学院统筹规划,根据实际需要保障经费投入,逐步提高学生公寓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生工作部是学生公寓管理的职能部门。统筹全院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负责对宿舍各项工作的检查、考核,负责与各系、后勤部、安全保卫部、外包公司等单位的沟通协调工作。各系负责本系学生宿舍的内务、秩序管理和公寓工作指导。

第五条 成立院学生会生活部、系学生会生活部及学生公寓志愿者团队,每栋楼和每间宿舍均设楼长和宿舍长,以加强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

第六条 实行辅导员入住公寓制,辅导员要在学生工作部指导下,负责本楼的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管理工作。

第三章 住宿管理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学院规定交纳公寓管理费,凭交费凭证办理住宿手续,未缴费者不得入住。

第八条 学生入住公寓,须按公寓管理科安排指定的楼号、房间号和床位号入住,任何人不得擅自调换,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公寓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公寓管理科统一管理和调配,任何人不得擅自占用。

第九条 由于其它原因要求调整住宿的,应向所在班级、系提出申请,由学生工作部进行办理。

第十条 申请住宿时或在宿舍住宿期间感染传染性疾病的,应及时向公寓管理科报告,由公寓管理科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安排或调整;不如实报告者,公寓管理科发现后有权做出调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须办理退宿手续并在办理手续后两日内搬离公寓:

(一)入校时未通过体检复查或有重大疾病、传染性疾病需要退休学的学生。

(二)经批准,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

(三)开除学籍和申请退学的学生。

(四)参军、出国、转学和毕业的学生。

第十二条 学生离校时宿舍设备齐全无损者,方可办理离校手续。住宿学生在办理退宿手续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宿舍清扫、维修、粉刷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本人负责。

第十三条 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需要留校住宿的学生,需由各系或有关部门将情况报学生工作部,统一协调安排住宿。

第十四条 学生公寓入住及退住办理手续简易流程详见附件。

第四章 秩序管理

第十五条 自觉遵守校规校纪,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互谅互让,和睦相处。共同生活中发生意见分歧和冲突时,要相互理解,诚恳沟通。遇有不能自行和平解决的问题要冷静克制,及时报告班干部、辅导员、所在系负责人或公寓管理科协调解决。

第十六条 自觉遵守作息制度,按时熄灯就寝。宿舍大门规定时间关闭,关闭后不得随便进出,有特殊情况需要进出者,必须向值班人员说明原因。同时,履行验证登记手续。人员进出不得影响他人休息。

第十七条 严禁在公寓区内有起哄、酗酒、赌博、打麻将、打架斗殴、敲盆、摔瓶子等恶性行为。严禁在公寓张贴、收藏、阅读、观看淫秽印刷品和音像制品以及煽动性的资料。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在午休、自修时和熄灯后必须保持安静,不许大声喧哗、吹拉弹唱、开收录机、跳舞、长时间接打电话或进行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文体活动。

第十九条 不准在房间、走廊、大院里进行重器械健身、打球、拍球、踢球、滑旱冰等。

第二十条 未经学院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在公寓区内从事经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公寓严禁留宿外人。在宿舍私自留宿异性,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除履行公务、执行修缮、校产清查和检查卫生等活动外,禁止异性进入公寓。

第二十三条 住宿学生要服从宿管人员管理,不得拒绝宿管人员的例行检查,不得妨碍宿管人员的正常工作,严禁无理取闹。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住宿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不得在宿舍楼内进行各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活动;要增强法制观念和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及时劝阻、制止和报告任何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

第二十五条 增强消防安全意识。在宿舍内严禁以下行为:

(一)擅自挪动、乱用、破坏消防器材和设施。

(二)携带或存放各种有毒物、有害、易燃易爆物以及有腐蚀性、放射性等各种危险物品。

(三)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及液化气炉、酒精炉等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四)私拉电线或私接电路。

(五)长时间不在宿舍内时不关照明灯、充电器、计算机等电器。

(六)使用明火(如焚烧纸张或杂物,使用液化气炉、酒精炉、蜡烛等各类有明火的器具)以及在宿舍内吸烟、烧煮饭菜。

(七)其它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造成安全隐患的行为。

(八)在宿舍楼内携带和存放管制器具等违禁器材,在宿舍楼饲养各种动物及其他有害生物。

第二十六条 增强防盗安全意识,保护宿舍内财物安全:

(一)学生公寓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否则造成损失责任自负,学院不承担财产保险责任。

(二)妥善保管自己的宿舍钥匙。切勿将宿舍钥匙借与他人,不得将钥匙放于门框等不安全位置。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丢失门锁钥匙要及时报告公寓管理科更换门锁,其成本费用由责任人或本宿舍成员负责。宿管部门备份各宿舍门锁钥匙,住宿学生因故需临时借用的,须凭有效证件到值班室办理,并及时归还。

(三)离开宿舍时要锁门关窗,睡觉时要插门。

第二十七条 注重自身和公共安全,服从值班人员安排管理。

第二十八条 禁止流动商贩和学生在宿舍楼内经商,禁止进入学生公寓内推销商品。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公寓内成立非法组织、进行非法集会,禁止书写张贴危害国家安全或扰乱校园教学、管理、生活秩序的标语、大小字报。

第三十条 发现火警等灾害事故时,要保持冷静,并及时采取报警、灭火、撤离现场等有效措施。发生刑事、治安等案件时,要注意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院保卫处及宿管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六章 财产管理与维修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公物,精心保管使用。宿舍内发给本人使用的公物由学生个人保管,公用的家具、网络等设备,由本宿舍学生共同保管,舍长负责。公寓内家具和公共设施,严禁私自拆装,未经公寓管理科同意,所有家具设备均不得搬出公寓。

第三十二条 学院在学生公寓内配备的各类家具和设备,由公寓管理科登记造册。丢失、非自然原因损坏一律由责任宿舍照价赔偿。如无法查明责任人,则由本宿舍学生共同赔偿。

第三十三条 宿舍床上及生活用品由公寓主管部门按规定有偿配置。卫生清洁工具由公寓管理科在新生入校时统一配发。

第三十四条 学生公寓内各类原配设施、设备、用具在正常损耗范围内如需维修,舍长负责到楼管室办理维修登记手续,由学生工作部报送后勤部维修。如属使用不当,意外丢失或损坏等情况,维修费用由当事人承担,追查不出当事人的由宿舍成员共同承担。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 下水道严重堵塞、电路严重故障以及暖气出现问题等均由学生工作部协调后勤部修理。如因学生本人不当造成的问题,维修费用全部由当事人或宿舍全体成员承担。

第三十六条 属于后勤部维修的项目,由后勤部完成维修项目。属学院负责维修的大型项目,由学生工作部提交学院统一安排。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三十七条 住宿学生应节约用水,安全用电。做到人离灯灭、人离电断、人走水关,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学生公寓管理人员有权对浪费水电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

第三十八条 严禁私自拆动电表及用电设施,违者给予纪律处分,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三十九条 严禁学生在公寓内私拉乱接电线和使用大功率电器,造成灾害事故者,照价赔偿财产损失,并接受相应处罚。

第八章 内务卫生管理

第四十条 学生宿舍应力争成为整洁、舒适、和谐、幽雅的休息场所,住宿学生应当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努力创建优美的宿舍生活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生公寓环境楼道、楼梯、卫生间卫生由保洁物业公司负责安排清扫。学生宿舍卫生由学生自己清扫,各系具体负责检查,公寓管理科督查并定期通报。

第四十二条 学生宿舍须建立卫生轮流值日制度,值日生负责当天的卫生清扫、督促成员进行内务整理等工作。每天两小扫,每周一、三两大扫。应将宿舍内清扫的垃圾倒入垃圾存放点内。宿舍卫生要在中午进行彻底清扫。清扫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宿舍内无吊灰、蛛丝,床、桌椅、衣柜、门窗及玻璃每周擦洗一次。

(二)地面无痰迹、无烟头、无纸屑、无积水、无其他杂物,卫生工具要放置于门后墙角。

(三)宿舍内没有乱拉绳子或铁丝,墙面、门、窗没有钉钉子,没有乱涂乱画,没有悬挂、张贴任何饰物(包括帘子)。

(四)室内各类物品摆放整齐,井然有序。宿舍桌子在统一固定位置摆放,凳子放在桌子下面;书籍放在书架上;衣物及其他生活用品一律放置于铁柜中;鞋放在床下,摆放整齐;毛巾、洗漱用品放在洗脸盆内并放置于脸盆架上;茶杯放在桌面中央;被子要叠得整齐,放置于床头一端,床上无其他杂物堆放。

第四十三条 为保持公寓楼道、楼梯、卫生间等公用场所的清洁,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应做到以下要求:

(一)保持水房、卫生间的清洁。保持下水道通畅,严禁将剩饭菜及其他物品倒入便池、水池内。

(二)禁止在楼道泼水、扫垃圾、燃烧废物、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禁止在楼道漱口。

(三)将垃圾倒入垃圾点内,撒落在外的垃圾自觉清扫干净。

(四)不得将篮球、排球、足球等扔向楼道墙壁,留下污迹,更不得将脚印踢留在墙壁。

(五)不得从宿舍门窗向外乱扔杂物和垃圾。

第四十四条 各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班级应建立宿舍卫生每周自查制度。辅导员、学生会应组织学生干部对本学院学生宿舍卫生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比,做好自查记录。学生工作部每周检查一次学生宿舍内务。检查结果每周通报一次。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各系学生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公寓管理奖惩

第四十五条 学院学生工作部公寓管理科负责组织对学生宿舍进行考核评比,按得分高低确定文明宿舍。凡荣获“文明宿舍”的先进集体,学院将给予表彰。凡未能限期整改达标的宿舍,可取消该宿舍所有成员学期或学年内评奖评优、奖助学金、推优入党(团)资格。

第四十六条 故意损坏公寓内的公用设施以及造成他人财产、公共财产损失的,一经查实须照价赔偿;造成共有财产、公共财产损失、宿舍内责任人不清的,由宿舍成员共同赔偿;对有故意损坏行为者,视情节轻重,可依据《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对在公寓内行为不当者,公寓管理人员有责任行使管理权和教育权,责令或帮助其纠正行为。对不服从管理者,公寓管理员须及时向学生管理部门反映,情节严重的,将依据《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给予处理。

第十章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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