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山西药科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护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教育学生自觉养成遵纪守法良好习惯,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生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本着教育为本、预防为先、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条 对于学生的纪律处分,必须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公开。处理过程中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尊重并保障学生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申诉等权利。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学生。
第六条 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有违纪行为的,依据本细则给予纪律处理。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依据本细则给予相应纪律处理。
第二章 纪律处分与运用
第七条 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及表现,给予下列之一的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八条 违反纪律情节特别轻微的,可以免予处分,由学生所在系或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并做好批评教育记录(见附件1)。批评教育包括口头批评、书面警示和通报批评等方式,不存入个人档案。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
(一)过失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等立功表现的。
(五)有其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分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或教唆他人违纪的。
(三)有违纪行为不向学院报告或者认错态度差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四)违纪后以威胁、欺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调查处理或蓄意隐瞒违纪事实、销毁证据材料、干扰违纪处理过程的。
(五)对检举人、证人或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六)屡次违纪或者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的。
(七)伙同校外人员违纪的。
(八)有涉外活动违纪的。
(九)系违纪群体的首要成员或主要成员的。
(十)有其他应当从重处分情形的。
第十一条 对于受处分的学生,在处分期间取消各类先进称号、申报奖助学金、申报勤工助学岗位等的评定资格。
第三章 处分决定和程序
第十二条 学院依据公安、检察或司法等国家相关机关做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违纪违规的事实对学生进行处分。
第十三条 下列各项证据,经过查证核实后,可以作为处分违纪学生的依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学院有关部门提供的说明性材料。
(九)其他权威部门依法作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十四条 发现学生涉嫌违纪的院属部门、单位或个人应当及时向学生工作部报告;重要事件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报告。
第十五条 因违法犯罪被有关机关首先处理的,学生工作部可根据有关机关的生效结论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在校内违纪,由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违纪事实,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二)学生在校内违纪,涉及几个系的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系共同调查违纪事实,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
(三)学生在校外非学术违纪,由安全保卫部与公安机关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系。
(四)学生在校外学术违纪,由教务部与有关单位联系,查清违纪事实和责任,形成“违纪行为调查报告”,送交学生工作部和违纪学生所在系。
(五)调查取证时至少有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场。
(六)“违纪行为调查报告”一般应包括:对违纪事实的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书证、物证和其他证据,因打架致伤的伤势证明,现场勘验报告,其他与违纪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十七条 违纪学生所在系调查取证完毕或在接到“违纪行为调查报告”后,提出对违纪学生的初步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送学生工作部。
第十八条 学生工作部依据处分建议及违纪事实,作出拟处分决定。特殊情况下,学生工作部有权对违纪学生直接作出拟处分决定。
第十九条 学院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工作部会同学生所在系告知学生拟处分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二十条 处分违纪学生的权限: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教学系学生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备案。
(二)记过处分,由教学系学生管理科提出处理意见,系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由学生工作部研究审核,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三)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由教学系党政联席会提出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研究审查后提请院长办公会议研究。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同时报山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它必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拟处分决定书和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文书的送达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由工作人员将相关文书直接交给受送达人或其成年家属代收,即视为送达。
(二)留置送达。在向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送交需送达的相关文书时,受送达人或有资格接受送达的人拒绝签收,送达人可将相关文书依法留放在受送达人住所,并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
(三)委托送达。已离校的,可通过邮局以挂号信的方式将需送达的相关文书邮寄给受送达人。
(四)公告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院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章 申诉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处分的申诉。具体详见《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学院的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在申诉期间,处分决定有效。
第二十五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终止审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山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如处分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处分细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公安机关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含行政强制措施)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行政拘留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将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二)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的。
(三)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单位或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的。
第三十一条 扰乱社会、校园公共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煽动闹事,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散布反动言论、传播谣言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校园内从事邪教、封建迷信、非法传销活动或冒用宗教、气功名义扰乱校园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园内进行宗教活动的,经学院依法劝阻或制止,仍不听劝阻,并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赌博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为赌博提供条件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教室、实验室、图书馆、阅览室、宿舍、食堂等公共场所吸烟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安全隐患、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私拉电线或违章使用电器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违反实验、实训、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院有关防火、消防规定,给国家、学院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酗酒、哄闹、故意损坏公共财产和设施等影响学院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九)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或向他人提供毒品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在学院实施校园重大防控管理(如传染性疾病防控、安全防控等情况)期间,不遵守防控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其它违反学院有关管理规定,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二条 肇事、策划、参与斗殴或为斗殴提供凶
器、作伪证者,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肇事者
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斗殴者,视后果程度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策划斗殴者
1.预谋策划、怂恿他人寻衅滋事,引起事端或激化矛
盾,未造成斗殴事实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策划斗殴,致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4.聚众械斗或引起校外人员到校斗殴的肇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斗殴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致他人轻微伤、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持械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参与斗殴二次(含二次)以上者,不论情节如何,一律开除学籍。
(四)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偏袒或作伪证者
1.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致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较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目击者帮助他人作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4.因伪证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凡犯有本条中上述各款两项及以上所列错误者,按相应处分中较重的一种再加重一级处分。
(七)在处理斗殴事件过程中,当事者企图用钱或其他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者,加重一级处分。
(八)凡斗殴,肇事者必须如期按学校处理意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医疗及其他必要的费用,逾期不交者,加重一级处分。
第三十三条 侵犯他人名义权利的,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隐匿、扣留、毁弃、拆阅、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包裹、汇票或电子邮件等,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妨碍他人行使合法权利,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偷录、偷拍他人隐私,加以传播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微信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学生证等有关证件,给国家、学院或个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四条 侵犯公私财物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诈骗、盗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尚不够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作案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窝赃、销赃、转移赃物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污损公私财物,破坏公共设施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损坏花卉树木、破坏草坪等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损毁、破坏校园广播电视、电话、网络等通讯线路或设备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损坏文物古迹的,视其情节与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占用、隐匿、毁弃公私财物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批准,对校园公共建筑、宿舍或公共设施私自改造、装修的,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许可,私自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学院知识产权,或泄露学院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它违反学院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院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计算机、手机、可移动电子设备及网络侵害公私利益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制作输入或故意传播病毒以及其他破坏性程序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非法侵入设备、网络信息系统或者未经允许删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等设备、网络信息系统中的文件、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利用设备或网络引发泄密事件,造成不良后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网络传播煽动性信息、有害社会公德信息、侮辱诽谤他人信息的,视情节给予严重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允许进入、盗用他人或组织的上网帐号、各类管理信息系统账号等,造成不良影响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刷他人校园一卡通(银行卡、电子支付账号等),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下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盗用价值在500元及以上的,除追回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有其他利用设备或网络侵害公私利益、扰乱公共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社会公德和学院有关规定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上课、实验实训等教学活动中,有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频繁出入课堂、大声喧哗等影响教学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有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的,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院管理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有参与收看、制作、复制、出售、出租、传播反动或淫秽信息或物品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有猥亵、侮辱、窥视、滋扰等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有卖淫、嫖娼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其他违反社会公德和学院有关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公寓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无故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虽未无故夜不归宿,但不能按时归寝,情节较轻且积极改正的,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三)私自调换宿舍或者床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四)擅自改变学生宿舍结构或者修改门卡设置,调换门锁的,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存放或使用大功率电器或使用酒精炉等明火,情节较轻且积极改正的,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视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到异性宿舍住宿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楼内养宠物,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私自通过攀爬、翻越栅栏或窗户等方式,进入公寓生活区、宿舍的,情节较轻且积极改正的,可给予批评教育;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一)私自在公寓生活区售卖商品、散发商品传单、张贴广告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二)违反学生公寓其它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校园安全制度,尚不足以追究法律责任者,除追究其经济责任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严禁烟火的区域使用烟火,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走廊内焚烧物品,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过失造成火灾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或者故意焚火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实验室、资料室安全制度,造成事故,后果轻微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擅自组织群众性活动,因安全措施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组织者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擅自挪用、损坏消防器材及安全设施或破坏事故现场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导致灾害性事故或在灾害事故发生后影响消除灾害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在宿舍楼、教学楼、人行道、绿化地等场所,擅自进行文体活动,经批评教育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违章骑车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违章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有违反其他校园安全制度的,视情节与后果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学习纪律和考试纪律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课堂、实验、实习纪律、经常迟到、早退,屡教不改,干扰教师正常上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二)伪造、涂改成绩单、推荐信等证明文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对于无故旷课的学生,在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20至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在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30至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在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40至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在一个学期内累计旷课5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不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政治学习、劳动、军训、两操、自习等集体活动的,每天以旷课2至8学时计算。
(四)未向学院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个教学日以内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离校4至6个教学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擅自离校7至9个教学日的,给予记过处分;擅自离校10至13个教学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退学处理,由学籍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五)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规定的位置参加考试的;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在考场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给予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
2.以下情况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翻看或抄袭书本、笔记、资料、小抄;抄袭他人试题答案等;考试过程中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互相传递纸条或以某种方式示意、核对答案等;使用存储、记载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或物品等。
3.累计两次以上因考试作弊受过处分;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情节严重者;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发现学生有其他作弊行为,可视情节参照上述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5.受处分的学生其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无效”记。
第四十条 违反学术纪律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1.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且造成不良后果的。
2.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且造成不良影响的。
3.其他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行为的。
(二)有以下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抄袭他人作品的内容与文字;将他人作品改头换面据为己有;在公开发表作品中,不加注明使用他人成果的。
2.在没有参与创作的作品中署名;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公布或转让的。
3.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伪造、变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的。
4.虚构、篡改试验结果或统计资料的。
第四十一条 违反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利用勤工助学岗位,私自开展商业活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直至记过处分:
(一)在校园内设摊进行商品买卖。
(二)利用校内公共场所进行商品买卖。
(三)私自印刷、张贴、发放关于商品买卖或劳务招聘的各类宣传品。
(四)冒用学院或集体名义对外实施各类经济行为。
(五)擅自以组织名义向班级或个人摊派有关物品。
(六)强买强卖商品。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其他失信行为的,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六章 处分期及其他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中处分期指受纪律处分的期间;处分期满,纪律处分予以解除。
(一)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二)纪律处分的处分期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对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提出申诉且结论发生变化的,除申诉结论为免予处分外,处分期仍自原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计算;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因故休学或停学的,休学或停学的时间不计入处分期。
(三)在处分期满前一个月内,受处分学生应向所在系提出解除处分申请,系鉴定后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备案。处分解除申请表见附件2。
第四十四条 处分材料应当记入学院文书档案,处分决定书应当记入被处分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必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细则相类似的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学院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山西药科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晋药院学〔2023〕49号)同时废止。
附件:2-1.违纪学生跟进教育情况记录卡
2-2.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附件2-1
违纪学生跟进教育情况记录卡
学生姓名 |
|
班级 |
|
时间 |
|
联系电话 |
|
跟进教育 方式 |
|
跟进教育情况(含学生认识错误情况) |
负责教师: |
附件2-2
违纪学生处分解除申请表
申请人 |
|
班级 |
|
|
申请时间 |
|
联系电话 |
|
|
受处分情况 |
|
|
思 想 汇 报 |
|
|
思 想 汇 报 |
申请人: |
班级 意见 |
辅导员: 年 月 日 |
系意见 |
年 月 日 |
学生工作部意见 |
年 月 日 |
备注:1.此表涉及内容均为手写。
2.各系将此表与意见报告一并交学生工作部审核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