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 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4-04-15 点击数: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 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

教督厅函〔20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位授予单位和指导教师的共同努力下,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得到有效遏制,人才培养质量得到明显提升。但由于部分学位授予单位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养成、学位论文审查等方面还存在薄弱环节,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仍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为进一步规范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 学位论文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是进行科学研究训练的重要途径,是 学生毕业与学位资格认证的重要依据,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严厉查 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强化学风建设,严 格论文审查,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作假行为。
      二、完善工作机制。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当地网信、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在信息沟 通、专项整治等方面的协调配合,对发现的涉及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等违法违规信息和行为,要及时向上 述部门通报,会同相关部门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整治,形成常态化的查处工作机制。学位授予单位要认真 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要求,加强学风建设,强 化学术诚信教育,明确工作职责,健全考评体系,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
      三、严格责任落实。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监管主体,要切实加强统 筹指导,完善政策制度,细化工作举措,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处理流程,强化部门协调,及时开展专项整 治。学位授予单位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责任主体,要明确单位有关部门、学位委员会、学术 委员会和指导教师职责,加强学位论文全过程管理,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指导教 师是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学生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的教育,加强对学位 论文研究及撰写过程的指导,并对学位论文是否由其独立完成进行审查,确保原创性。
      四、加强教育宣传。 学位授予单位要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激发学生内在学习动力,培养专业学习兴 趣,强化学术规范训练,提升学生科研能力和学术素养。切实加强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引导学生养成实 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认真的治学度。指导教师要自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强化学科知识传授、科研 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教育和引领学生恪守学术诚信,遵守学术准则。要广泛宣传学位论文买卖、代 写行为危害和典型案例,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教师、学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
      五、强化监督检查。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位授予单位要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 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举报。要按照相关政策要求,认真做好学位论文抽检工作。学位授予单位要利用信 息技术手段,加强对学位论文原创性审查。教育部将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备案信息平台和有关动态 监测数据,对学位授予单位进行专项督导。
      六、严肃责任追究。 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落实学位论文作假处理有关规定,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出现 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要视情节轻重分别核减招生计划,国家学位主管部门可暂停或 撤销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 问责。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 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 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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