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0-10-29 点击数:

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

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山西省高等教育强校工程的推进意见》文件精神,加强对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主要用于资助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单位或个人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通过项目的实施,进一步提高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水平,促进学科建设,培养高水平创新人才,更好地为山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项目由省教育厅科技处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分为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以下简称“基地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第四条 项目采取省教育厅与项目承担学校共同管理的办法。项目承担学校须将项目列入学校科研计划,提供所需条件,加强监督检查并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对项目的正常进行、按时完成和产出高质量科研成果担负主要责任。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科学发展观,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六条 项目的选题范围主要包括:在实施可持续发展、科教兴晋和人才强省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过程中,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的研究。

第七条 项目的选题来源主要包括:

(一)项目符合国家和我省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的总体部署和规划,符合高校学科发展需求,并符合人才队伍建设的需要;

(二)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和咨询意见;

(三)项目具有与国家和我省相关项目衔接的明确前景;

(四)项目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培育文明风尚、挖掘地方文化资源、弘扬传统文化、推进文化创新有重要作用。

第八条 项目应注重与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重点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的协调和衔接,避免低水平重复,促进科研资源的合理利用。

第九条 基地项目必须围绕基地中长期建设发展规划凝练研究方向,整合队伍,突出特色,并有预期的标志性成果。所在高校须根据省教育厅的资助经费额度,按不低于1:1的比例提供配套经费。

第十条 一般项目分为资助项目和自选项目两类。资助项目主要用于支持高校中青年骨干教师开展应用研究或应用基础研究,项目经费主要由省教育厅提供,学校适当配套,并鼓励合作单位提供经费。自选项目由教师根据自己的研究特色、兴趣,自主选题,项目经费由学校或合作单位提供。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人事关系在山西省普通高等学校科研教学第一线的全职人员。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独立开展及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能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申请人须为项目的实际主持人,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硕士学位、中级以上职称,其中基地项目申请人须具有正高级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副高级职称。承担项目期间将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科研人员、申请学校的兼职研究人员不能作为项目申请人,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研究;

(三)项目组成员不得同时主持一项以上或参与两项以上本项目;

(四)基地项目申请人及项目组成员每年有充足的时间在基地从事项目研究工作,其中校内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外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3个月,兼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二条 鼓励联合申报项目,对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已签订合同的项目予以优先支持。在同等条件下,教育部、省级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学技术奖(软科学类)、教育部或省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的项目申请人予以优先支持。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限额申报。省教育厅核定申报名额,有关高等学校遴选推荐后,将《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及加盖学校公章的“山西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汇总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一般项目汇总表”一并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不受理个人申报。申请基地项目还须同时报送学校对上一年度入选项目的经费配套文件。

第十四条 省教育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视不同情况组织通讯评审或会议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合理规划、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科学管理的原则,专家组在评审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立项名单。资助经费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主持人须向专家组陈述和答辩。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的主要原则是:

(一)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研究积累和可靠的时间保证,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

(二)项目以关键性问题为牵引,有创新的学术思想,合理可行的研究方法、研究方案,目标明确,重点突出,提交的成果具有可考核性;

(三)预期能产生有深度、有分量,在省内外有重要影响的精品力作,或提交有较强针对性、实效性的决策咨询报告、策划方案。基地项目的预期成果中还应有建立若干大型资料库的内容;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比较合理。

第十六条 省教育厅对专家组提出的建议立项名单进行审核,公示无异议后确定立项项目的名单。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特殊情况可延期1~2年,但须经所在学校同意并报省教育厅科技处批准备案。

第十八条 经费由省教育厅一次核定并下拨,超支不补。项目所在高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资助经费单独建帐,专款专用,由项目负责人按要求统一支配,其他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须按时完成《申请书》中的研究任务,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开展研究时,所在高校应及时向省教育厅提交调整的书面报告,经审查后省教育厅决定是否继续实施。

第二十条 拟撤销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学校提出书面意见,对已完成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仪器设备、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做出书面报告,报省教育厅科技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设立并实施本校的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加强对立项项目的跟踪管理,营造良好的科研环境。

第五章 成果验收、鉴定和推广

第二十二条 项目应在规定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或成果鉴定。基地项目由省教育厅会同省科技厅、项目承担学校组织鉴定。一般项目可由高等学校组织验收,报省教育厅备案。研究报告、咨询报告等应用性成果,须有成果采用部门提供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学校应将项目验收或鉴定意见、最终成果及相应的电子版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

第二十四条 没有按时结题、验收或未经省教育厅同意而没有按时完成研究计划的项目,省教育厅不受理项目负责人申报新项目。对具有重大理论创新或产生显著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项目完成人给予持续支持。

第二十五条 各申报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应积极做好项目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具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咨询报告、调研报告等,在提交有关部门的同时报送省教育厅科技处一份。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人发表、出版与本资助有关的论文、专著以及申报成果奖励等均应标注“山西省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助”(英文为Supported by Program for the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Research of Higher Learning Institutions of Shanxi,英文缩写为“PSSR”)字样。软件、数据库以及鉴定证书等相关成果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教育厅2004年印发的《山西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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