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管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1-05-19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和谐山西”建设,促进我省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必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以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为中心,坚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对策研究相结合,大力推进学科体系、学术观点、科研方法的创新,更好地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第三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实行两级管理体制。在省社科联的领导下,省社科联科研部全面负责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管理工作,各市社科联、省直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省属学会以及其它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管理工作。各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四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选题要立足山西,面向全国,要紧紧围绕我省推动“三个发展”的战略部署,以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作为主攻方向,注重研究具有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问题,特别是事关山西转型发展和跨越发展的难点、热点问题,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规律。在确立选题时,同时要重视基础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以及新兴边缘交叉学科和跨学科的综合问题,积极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第五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选题由科研部负责组织,每年年初在广泛征求各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总体规划,制定《课题指南》,确立本年度重点课题,以省社科联的文件形式,在每年的第一季度正式发布。

第三章 申 报

第六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申报工作,由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或学会、研究会具体承办,各市社科联统一承办本市(含县、区)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申报从年初年度课题指南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当年5月30日截止。

第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申请承担重点课题项目研究的负责人,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于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否则,须经两名同专业的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3、申请人必须是课题组的实际负责人,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必须是项目的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并能承担实质性研究任务。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其原有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没有完成之前,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九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先进行网上申报,据实填写《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然后打印《申请书》,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或学会、研究会进行初审,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对合格者签章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社科联科研部。

第四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条 山西省社科联科研部对《申请书》进行初步审核,特别是对选题,课题设计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课题组是否具备完成任务的充分条件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 山西省社科联科研部对审核合格的《申请书》进行分类建档后,提交各学科组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评审设立专家库,按学科划分为不同的学科评审组。评审时抽取一定数量的成员参加评审。评审专家申报了项目的,不得参加本学科评审工作。评审专家由省社科联聘任。

第十三条 学科组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指标体系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打分,然后按得分高低排队,提出拟立项项目,由评审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交省社科联复核审批。

第十四条 省社科联对拟立项项目行使最终审批权。批准立项的,由省社科联下达《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立项通知》,立项时间从通知下发之日算起。

第五章 开 题

第十五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办理正式立项手续后,其申请书即成为具有约束力的项目协议,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必须严格履行。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自我管理,并对项目的按时完成和质量承担责任。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承担和履行信誉担保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后,应尽快确立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一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报送山西省社科联科研部备案。

第六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七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的成果形式一般为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

第十八条 在课题研究过程中,省社科联科研部要对立项课题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和指导,促进课题组按时、高质量完成研究任务。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将批准立项的项目列为本单位科研重点项目,并在人力、物力、财力方面提供必要的支持。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报省社科联科研部备案:

1、变更项目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

7、因故终止或撤消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七章 验 收

第二十一条 为科学地评价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的质量,项目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形式有两种:(1)会议评审,由鉴定小组评审鉴定;(2)通讯评审,请有关专家审定,写出书面审定意见。

第二十三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鉴定专家的确定由省社科联与课题组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成果鉴定程序:

1、课题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项目评审(验收)申请表》(下称《验收表》),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或学会、研究会签署意见后,报省社科联科研部审定。

2、省社科联科研部对《验收表》和最终成果审查合格后,交鉴定专家小组进行鉴定。

3、会议评审时,在听取课题组介绍课题研究情况以后,由专家发表评审意见。经评审小组协商一致后,形成评审小组意见,并在《验收表》上写出鉴定评语,并将《验收表》和项目成果等材料及时返回省社科联科研部。

4、通讯评审时,省社科联科研部汇总鉴定意见,并根据评审专家的多数意见确定是否通过鉴定。

5、课题评审结束后,省社科联科研部要及时将鉴定结论通知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鉴定未能通过的,允许课题组在一年内对成果进行修改,并重新申请鉴定。重新鉴定仍不能通过的,按撤项处理。

第二十五条 成果鉴定通过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办理验收结项手续,发放《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结项证书》。

第八章 经费的管理与使用

第二十六条 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经费开支包括:课题资助经费、课题立项评审经费以及其它课题管理开支。

第二十七条 重点课题奖励资助经费。重点课题奖励资助经费采取课题验收后,一次发放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 重点课题立项评审费由省社科联拨付。每位鉴定专家的劳务费根据当年度重点课题的申报数量具体确定。

第二十九条 其它课题管理开支,根据实际情况据实列支。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出版与推广

第三十条 省社科联以及各课题组、课题组所在单位及学会、研究会,应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以充分发挥其为党和政府决策服务、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的作用。

第三十一条 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推广渠道,充分利用刊物、报纸、网站、广播电视等媒体,逐渐将宣传、推广、转化形成机制。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最终研究成果或阶段性成果科研部要向有关领导及时反馈,或向有关部门、单位、报刊进行推荐。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部门要采取各种措施,资助山西省社科联重点课题研究成果的出版发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山西省社科联科研部。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0年3月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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